【广州刑事律师】
行为人以被羁押期间,以未按时获得餐食为由主张遭受刑讯逼供,是否会认定为非法取证?
基本案情
顾某某从2008年开始担任A市某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时兼任某国有企业执行董事、经理一职。2016年因职位调整,顾某某经担任国有企业执行董事、经理职位。顾某某在负责管理国有企业对外经营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国有企业经营公共基础设施所得钱款共计100万元出借给西路公司,西路公司在收到该笔钱款后,按照顾某某的指示以投资款名义存入公司账户,并定期向顾某某的个人账户支付股息红利。一年后,西路公司向国有企业转账100万元,钱款用途注明为还款。
2019年10月,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立案侦查。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顾某某提出自己在被当地监察委员会留置期间,办案人员未按时向其提供一日三餐,有时虽能按时提供餐食但是份量明显不足,通过此种方法获得的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被告人顾某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顾某某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属于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作为国有企业执行董事、经理,具有管理公司财务的职务便利。被告人顾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以借款名义向西路公司投资并取得股权红利的,属于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依法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关于被告人顾某某提出自己的侦查阶段曾遭受刑讯逼供的情况,经查,被告人顾某某虽然辩称在监察委员会留置期间,办案人员未向其提供餐食,以及提供餐食份量不足,但是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且根据法院调取的监控记录显示,留置期间,办案机关每日按时以统一标准向留置人员提供饮食,饮食情况尚未达到使其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被迫作出有罪供述的程序。故法院认定,本案不存在刑讯逼供情况,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采纳。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刑讯逼供是指,针对肉体或精神,对他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使其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非法取证行为。因此,侦查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的把握尺度,以被讯问人是否在肉体或精神上遭遇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为准。而本案中,被告人顾某某提出自己在监察机关留置期间饮食状况不佳对身体和精神造成的影响,尚未达到肉刑或变相肉刑的痛苦程度,故法院认定本案不存在刑讯逼供行为,被告人顾某某在监察机关留置期间所做的供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