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公职人员违规行使职权,事后收受财物,能否认定其具有未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
基本案情
2010年,沈某某就职A市某政府部门机关负责人。2012年在其负责的农村住房改造项目中,其好友孙某某多次找沈某某,希望沈某某能够在土地面积测量中对其照顾,沈某某未置可否。
2013年年初,在测量孙某某所有的住房面积时,沈某某亲自担任测绘人员,并让相关工作人员赵某某记录相应数据。在测绘过程中,沈某某虚报土地面积,同时要求赵某某按照沈某某测绘数据撰写报告,向财政部门申请补助款。钱款到账后,沈某某将因虚报土地面积而获得的虚高补助款发放给孙某某。孙某某在收到钱款后,为向沈某某和赵某某表示感谢,分别向两人各支付感谢费12万元。
2019年4月,监察机关对沈某某、赵某某受贿一事立案侦查。7月,公诉机关依法对沈某某、赵某某涉嫌受贿罪为由,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沈某某和赵某某均辩称,自己的受贿金额为10万元,行为的追溯时效为5年。现追溯时效已经经过,被告人沈某某和赵某某的不应受到刑事追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首先,本案中被告人沈某某和赵某某均系A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具有构成受贿罪所要求的时候所要求的身份性质。其次,被告人沈某某和赵某某利用负责农村住房改造项目的职务便利,在测绘过程中违规操作,虚假保送土地面积,致使村民孙某某多获取国家补偿款,取得不正当利益,致使国家财政受到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最后在追溯时效的问题上,虽然被告人沈某某和赵某某两人各自受贿数额不足20万元,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其行为的追溯时效为5年。但是两人在测绘时,事先孙某某已经就测量土地面积一事多次找沈某某和赵某某交流,两人明知孙某某有事请托的情况下,仍按照孙某某的请托为其虚构房屋面积,帮助孙某某顺利取得不正当财产利益的,其行为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形,该情形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故现被告人孙某某和赵某某的受贿行为追溯时效尚未经过,仍应依法予以追溯。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事,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受贿罪量刑标准进行规定,对于受贿数额十万以上不满二十万的,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应对法定刑予以升格。本案中被告人沈某某和赵某某违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后接受财物的,足以证明其行为侵犯职务不可收买性,依法构成受贿罪。两人在受贿前已经明知孙某某有事请托的情况下,仍违规为其虚增土地面积骗取补偿款的,其行为符合法定刑升格条件,属于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其行为追溯时效为15年,其行为仍在追溯时效内,应予追溯。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