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甲合同诈骗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3)粤0111刑初某号
案 由: 合同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23年10月23日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粤0111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甲,女,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因本案于2022年5月26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广州市***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6月13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州专业刑事律师,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刑诉〔202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叶某甲冒充是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某村牌坊路八巷某号的屋主,将上址二楼、三楼售卖给赖某、陈某某,以此骗得赖某、陈某某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6万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叶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叶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叶某甲谎称系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某村牌坊路八巷某号的屋主,将上址二楼、三楼出售给赖某、陈某海、陈某锋,骗得款项共计16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房屋买卖合同、收据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赖某、陈某海、陈某锋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犯罪财富侦查情况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甲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叶某甲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经折抵37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叶某甲的违法所得160000元(以本判决查明事实为限),发还被害人赖某、陈某海、陈某锋;追缴不足以清偿的,责令被告人叶某甲向上述被害人退赔。广州专业刑事律师,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广州专业刑事律师,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审判员 许 某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任某
书记员 龙某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_广州老检刑事律师团,原检察官出身的资深刑事律师团队,具有20年以上法律实战经验,办案经验丰富,效果显著,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成功办理诸多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回起诉、无罪辩护、罪轻辩护、上诉改判等重大疑难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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