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陈某某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4-02-02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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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3)粤0604刑初某号

案  由: 合同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23年02月22日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粤0604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因本案于2022年10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2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3年2月13日由本院立案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至2022年,被告人陈某某因沉迷于赌博,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情况下,在佛山市禅城区向被害人推销称其有空调等家用电器低价出售,先后与被害人兰某、龙某、肖某、徐某、刘某、陈某1、招某等人签订《购销合同》或达成购销协议,向被害人销售家用电器。陈某某骗取被害人货款或订金后,大部分用于个人赌博,小部分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诱骗被害人继续签订购销合同和履行合同,先后诈骗被害人共计人民币97377元。分别为:

2021年5月,陈某某与被害人兰某达成购销协议,收取被害人购买空调的货款人民币9200元后,向被害人交货并安装空调。同年12月10日,陈某某再次与被害人达成出售海尔冰箱、松下洗衣机、华为电视各一台的购销协议,并将虚假的订货凭证通过微信发给被害人,骗取被害人订金人民币15000元。广州专业刑事律师,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2021年10月18日,陈某某与被害人龙某达成购销协议,收取被害人购买风管机空调货款8500元后,向被害人交货并安装完成。同年10月31日,陈某某再次与被害人达成购销协议,向被害人出售格力凉之悦大1匹空调3台、1.5匹空调1台,收取被害人订金9496元后,仅向被害人交货并安装价值2799元的格力凉之悦大1匹空调1台,诈骗被害人人民币6697元。

2021年10月25日,陈某某与被害人肖某的丈夫辛某签署《购销合同》,约定向被害人出售某某空调FGP7.2PD/C3Nh-n2和冷静王空调,收取被害人订金人民币19400元后,仅于2022年2月在佛山市禅城区××镇××花园××座××房向被害人交货并安装价值8900元的某某空调FGP7.2PD/C3Nh-n2一台。同年2月10日,陈某某再次与被害人达成购销协议,约定出售洗衣机、冰箱、电视、空调等,骗取被害人订金人民币20000元。陈某某通过上述手法共诈骗被害人人民币30500元。

2021年5月25日,陈某某与被害人徐某达成购销协议,向被害人出售某某风管机一台,收取货款后于同年7月向被害人交货并安装风管机一台。2022年1月13日,陈某某再次与被害人达成购销协议,向被害人出售某某3匹、某某1.5匹、某某大1匹空调各一台,收取被害人订金人民币8400元,后归还人民币1000元,骗取被害人订金人民币7400元。

2021年9月20日,陈某某与被害人刘某达成购销协议,向被害人出售空调2台,收取货款后,于同年10月向被害人交货并安装空调。2022年3月3日,陈某某再次与被害人达成购销协议,出售冷静王大1匹空调3台,收取被害人订金人民币13000元;后于同年5月20日继续收取被害人购买消毒碗柜、燃气灶、油烟机的订金人民币4000元,于同年9月收取被害人更换购买洗碗机的订金人民币3080元。收取上述订金后用于个人赌博等,诈骗被害人人民币20080元。

2022年6月25日,陈某某与被害人陈某1达成购销协议,约定向被害人出某3台、容声冰箱1台,骗取被害人订金人民币11000元。

2022年8月7日,陈某某与被害人招某达成购销协议,约定向被害人出售某某乐享KFR-72T2W/BP3DNl-LX(1)空调一台,骗取被害人货款人民币6700元。广州专业刑事律师,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当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害人肖某、龙某、兰某、徐某、刘某、招某、陈某1的陈述及相关书证材料,物证,微信交易明细、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征信报告,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情况说明,视听资料,证人吕某、陈某2的证言及确认材料,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共骗取人民币973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广州专业刑事律师,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0月17日起至2023年12月1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兰某退赔人民币15000元;向被害人龙某退赔人民币6697元;向被害人肖某退赔人民币30500元;向被害人徐某退赔人民币7400元;向被害人刘某退赔人民币20080元;向被害人陈某1退赔人民币11000元;向被害人招某退赔人民币6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郑某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某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名做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办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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