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粤0606刑初某号
案 由: 合同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21年12月20日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粤0606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因本案于2021年8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广州著名刑事律师,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21〕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2月8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著名刑事律师,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黄某系长期从事家具买卖的中间商,从家具采购者处收取货款,代采购者向厂家订货、提货,从中赚取差价。
2021年7月29日,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曾某商谈家具采购生意,并达成合意。自2021年7月30日至8月12日,曾某先后多次向黄某采购家具,并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向黄某支付诚意金、订金、尾款等共计人民币107480元。黄某自收到第一笔诚意金人民币1000元起就肆意挥霍,将大部分资金用于网络赌博、酒吧高档消费、偿还个人债务等,仅仅在8月4日前往龙江某大金鹰家具厂及8月7日前往龙江东方圣轩家具厂订购了部分家具,并分别支付订金人民币8000元。由于黄某一直没有支付剩余货款,上述两家家具厂均拒绝黄某提货。
综上,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曾某钱款共计人民币91480元,黄某归案后无法退赔前述款项。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被害人曾某的陈述,证人邓某、胡某的证言,书证,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广州著名刑事律师,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的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综上,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8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向被害人曾某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91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以下空白)
审判员 刘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某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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