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陈某甲诈骗罪、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4-02-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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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诈骗罪、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粤0605刑初某号

案  由: 合同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21年11月12日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粤0605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2021年7月9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21]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著名刑事律师,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4日,被害人邹某在被告人陈某甲经营的仙游县唐典古典家具有限公司选购了一套大红酸枝家具,并转账398600元到陈某甲的账户里购买上述家具。后邹某多次催促陈某甲发货,陈某甲先后以工人未上班、雨水季节不适宜发货为由未发货。2015年7月份陈某甲失联,非法占有上述货款但一直未发货给被害人邹某,并导致邹某交由陈某甲维修的一套价值46万的家具也去向不明。2021年7月9日,民警在福建省仙游县抓获被通缉人员陈某甲。

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后,其家属吴春财代为赔偿了邹某和刘某748000元,邹某和刘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陈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量刑建议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陈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对方谅解,故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4日,被害人邹某在被告人陈某甲经营的仙游县唐典古典家具有限公司选购了一套大红酸枝家具,并转账人民币398600元到陈某甲的账户里购买上述家具。后邹某多次催促陈某甲发货,陈某甲先后以工人未上班、雨水季节不适宜发货为由未发货。2015年7月份陈某甲失联,非法占有上述货款但一直未发货给被害人邹某,并导致邹某交由陈某甲维修的一套价值46万的家具也去向不明。2021年7月9日,民警在福建省仙游县抓获被通缉人员陈某甲。

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后,其家属吴春财代为赔偿了邹某和刘某748000元,邹某和刘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陈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经查,被告人陈某甲系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故其行为宜定性为合同诈骗。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并在收受对方给付的货款后逃匿,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陈某甲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广州著名刑事律师,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审判长 李某

人民陪审员 陈某

人民陪审员 原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江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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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著名刑事律师_广州老检刑事律师团,原检察官出身的资深刑事律师团队,具有20年以上法律实战经验,办案经验丰富,效果显著,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成功办理诸多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回起诉、无罪辩护、罪轻辩护、上诉改判等重大疑难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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