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合同诈骗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粤0105刑初某号
案 由: 合同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21年08月02日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粤0105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刑诉[2021]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0年期间,陈某与被害人林某和王某在广州市海珠区书面签订或口头约定委托理财协议,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陈某利用自己从事保险业务过程中和客户之间形成的信任关系,虚构自己善于投资理财,若委托自己帮忙投资股票可以保证年收益为投入本金30%以上的事实,致使二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约定陈某将二被害人投入的本金用于炒股,每年返还给二被害人本金30%作为年收益,多出该比例的收益为陈某所得。陈某收取二被害人款项后,陆续存入其本人和其妻在平安证券开设的账户进行股票交易,但在交易过程中,无论其选定的股票涨跌与否,均在购买数日后直接抛售,将抛售后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信用卡还款、其他债务和日常消费。为继续欺骗被害人而获取财物,陈某隐瞒真相,利用P图软件伪造股票获利信息,让被害人继续追加资金,实则将收取的款项用于支付其应返还给被害人的年收益。据此,陈某先后分多次收取林某共计人民币3800000元,收取王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875500元。其中陈某先后返还给林某共计人民币987117元,返还给王某共计人民币1372712.88元。
综上,被害人林某损失共计人民币2812883元,被害人王某损失共计人民币1502787.12元。被告人陈某的诈骗数额为4315670.12元。
2021年1月20日,被告人陈某在被害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表,平安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平安证券公司信用账户开户申请表、融资融券账户对账单、业务流水、资金对账单,委托理财协议、借款合同、收款收据、借款收据、承诺书、三方协议声明书,被害人林某、王某名下多个银行的账户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害人林某、王某的陈述和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辩护人对事实、证据均无异议。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七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陈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审查依法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称陈某在看守所有救助同仓人员的情况,属于立功,这一情况既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即使属实也不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不属于刑法上的立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广州著名刑事律师,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2030年1月1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缴纳。)广州著名刑事律师,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林某的损失人民币2812883元,退赔被害人王某的损失人民币1502787.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衣某
人民陪审员 叶某
人民陪审员 陈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林某
黄某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_广州老检刑事律师团,原检察官出身的资深刑事律师团队,具有20年以上法律实战经验,办案经验丰富,效果显著,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成功办理诸多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回起诉、无罪辩护、罪轻辩护、上诉改判等重大疑难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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