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合同诈骗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粤0111刑初某号
案 由: 合同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21年07月02日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粤0111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因本案于2021年3月23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6月11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刑诉[2021]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被告人张某下载某科技有限公司APP软件,签订服务协议,成为该公司网约专车司机。2019年4月起,被告人张某在广州市白云区其住处及其附近,利用服务协议漏洞,多次使用刷单的方式骗取该公司空驶补偿费。经统计,到2021年3月中旬,张某骗得该公司人民币150337.7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单位代理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搜查、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广州资深刑事律师,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广州资深刑事律师,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本院另查明,2021年4月14日,被告人张某向被害单位某科技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150337.7元,并取得该公司的刑事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应予采纳。张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张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作案工具手机2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广州资深刑事律师,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某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肖某
书记员 曾某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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