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尹某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4-03-1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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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粤0825刑初某号

案  由: 合同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21年06月24日

徐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粤0825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广州资深刑事律师,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刑诉[2021]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19日,在被告人尹某某的运作下,武汉某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某公司)法人代表姜某在徐闻县登记注册成立了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该分公司的负责人为曾某。2019年7月30日,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实际控制人尹某某以武汉某公司名义与湛江市兴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和公司)法人代表李某签订一份《项目合作合同书》。合同约定:两公司合作开发兴和公司名下两块地块建设房地产楼盘对外销售。一块地块位于徐闻县海安经济开发区北侧,面积为9.051亩,另一块地块位于徐闻县体育馆南侧,面积为38.532亩。双方签订合同后,由于被告人尹某某并未依约在签订合同后三日内支付第一笔款项500万元给兴和公司,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正式生效。2019年8月17日,湛江市兴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羊城晚报刊登与武汉某公司签订的《徐闻项目合作合同书》作废。被告人尹某某明知该合同并未生效仍对外谎称: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与兴和公司合作开发上述两块地块搞房地产项目,并对外发包相关房地产项目进行诈骗。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广州资深刑事律师,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1.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尹某某虚构发包徐闻县新207国道东侧万隆路段的“蓝湾公馆”、“海湾公园”两个房地产楼盘劳务施工工程事实,骗取受害人周某与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签订一份《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周某依约将1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转入到被告人尹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户名:龙成,账号:6228××××3873)里。于2019年年底,周某发现上当受骗后,多次要求尹某某等人退款。被告人尹某某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辞。广州资深刑事律师,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2.2019年10月11日,在被告人尹某某的授意下,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负责人曾某及其老乡孙某以发包其公司土石方工程给邓某承接为名骗取邓某先后与孙某、曾某两人分别签订一份《工程居间合同》和《武汉某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闻分公司与邓某土石方劳务承包意向性合同》。签订合同当天,邓某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曾某劳务报酬10万元,后由曾某将该10万元转交给被告人尹某某。被告人尹某某收取到10万元后用于公司的日常开支。2019年10月15日,邓某依约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20万元工程诚信金给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账户:刘某,账号:6217××××1846)。该笔20万元到账当日,被告人尹某某指使其公司财务人员刘某将其中194251.17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付给宁波致荣信息资询有限公司,以偿还其欠新疆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2019年年底,邓某发觉上当受骗后,多次联系曾某、孙某及尹某某三人,要求退款。被告人尹某某、曾某及孙某三人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辞。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本案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金琪对公诉机关指控尹某某合同诈骗罪的定性及相关证据事实均没有异议,针对被告人尹某某的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尹某某系初次犯罪,主观恶性不大;2.被告人尹某某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被告人尹某某犯罪后积极退赔,真心悔罪;4.被告人尹某某符合宣告缓刑的具体规定,其人身危险性小,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9日,在被告人尹某某的运作下,武汉某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某公司)法人代表姜某在徐闻县登记注册成立了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该分公司的负责人为曾某,尹某某是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实际控制人。2019年7月30日,尹某某以武汉某公司名义与湛江市兴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和公司)法人代表李某签订一份《项目合作合同书》。合同约定:两公司合作开发兴和公司名下两块地块建设房地产楼盘对外销售。一块地块位于徐闻县海安经济开发区北侧,面积为9.051亩,另一块地块位于徐闻县体育馆南侧,面积为38.532亩。双方签订合同后,由于被告人尹某某并未依约在签订合同后三日内支付第一笔款项500万元给兴和公司,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正式生效。2019年8月17日,兴和公司在羊城晚报刊登与武汉某公司签订的《徐闻项目合作合同书》作废。被告人尹某某明知该合同并未生效仍对外谎称: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与兴和公司合作开发上述两块地块搞房地产项目,并对外发包相关房地产项目进行诈骗。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尹某某虚构发包徐闻县新207国道东侧万隆路段的“蓝湾公馆”、“海湾公园”两个房地产楼盘劳务施工工程事实,骗取受害人周某与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签订一份《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周某依约将1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转入到被告人尹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户名:龙成,账号:6228××××3873)里。于2019年年底,周某发现上当受骗后,多次要求尹某某等人退款。被告人尹某某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辞。

2.2019年10月11日,在被告人尹某某的授意下,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负责人曾某及其老乡孙某以发包其公司土石方工程给邓某承接为名骗取邓某先后与孙某、曾某两人分别签订一份《工程居间合同》和《武汉某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闻分公司与邓某土石方劳务承包意向性合同》。签订合同当天,邓某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曾某劳务报酬10万元,后由曾某将该10万元转交给被告人尹某某。被告人尹某某收取到10万元后用于公司的日常开支。2019年10月15日,邓某依约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20万元工程诚信金给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账户:刘某,账号:6217××××1846)。该笔20万元到账当日,被告人某某指使其公司财务人员刘某将其中194251.17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付给宁波致荣信息资询有限公司,以偿还其欠新疆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2019年年底,邓某发觉上当受骗后,多次联系曾某、孙某及尹某某三人,要求退款。被告人尹某某、曾某、孙某三人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辞。

另查明,2020年10月20日,尹某某、赵某的家属与周某达成和解协议,尹某某、赵某的家属一次性退还周某被骗款100000元,周某出具谅解书请求对尹某某等人免于或减轻刑事责任追究。2020年10月22日,尹某某、赵某的家属与邓某签订调解协议,至2021年2月2日已将邓某的被骗款300000元清退完毕,邓某出具谅解书请求对尹某某等人免于或减轻刑事责任追究。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邓某报案材料:接受本案及本案立案的简要情况。

户籍材料:被告人尹某某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抓获情况说明:被告人尹某某于2020年10月11日在湛江市赤坎区青雅居民宿被抓获归案。

证明:尹某某系XXX党员。

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在逃系统查询信息: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分别于2009年12月21日、2012年4月20日、2013年4月11日、2018年1月3日、2020年10月11日被多地公安局上网追逃并抓获。

调取证据材料:

乌鲁木齐公安局提供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的资料:不起诉决定书(2011年10月9日)、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12年1月17日)、撤销案件决定书(2012年4月28日)。

陕西省紫阳县公安局提供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的资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17年11月7日)、拘留证、不批捕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申请书、撤销案件决定书。

新疆托克逊县公安局:接收协查函后没有反馈材料。

扣押清单:尹某某被扣押在案的有OPPO手机1部、HONOR手机1部。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略。

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退款结清证明:2020年10月22日,尹某某、赵某的家属与邓某签订调解协议,至2021年2月2日已将邓某的被骗款清退完毕,邓某出具谅解书请求对尹某某等人免于或减轻刑事责任追究。

和解协议书、谅解书:2020年10月20日,尹某某、赵某的家属与周某达成和解协议,尹某某、赵某的家属一次性退还周某被骗款100000元,周某出具谅解书请求对尹某某等人免于或减轻刑事责任追究。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邓某):

《工程居间合同》:2019年10月11日,孙某与邓某签订合同,约定孙某作为乙方提供介绍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土石方工程给甲方邓某承包。孙某和邓某均在合同上签名捺印。

《武汉某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邓某土石方劳务承包意向性合同》:2019年10月11日,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作为甲方与邓某作为乙方签订合同,约定甲方将徐闻县土石方劳务(挖运、自然平场、不含爆破含税收承包给乙方),签订合同当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诚信金贰拾万元。合同乙方处有邓某签名捺印,甲方处盖有“武汉某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闻分公司”和“曾某”两个印章。

收条:现收到邓某居间款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经手人:孙某。证人:曾某。二0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智慧柜员机业务回执、个人活期账户明细交易、收款收据:邓某于2019年10月15日向刘某转账支付诚信金200000.00元。

借条、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曾某于2019年10月18日出具借条:今借到邓某现金贰万元正(¥20000)此款用于设计项目现场勘测费;于2020年1月21日出具借条:今借到邓某现金壹拾壹万元(110000.00)用武汉某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闻分公司经营,还款于2月8日前,此款无利息;2020年元月6日,曾某作为担保人,孙某作为收款人,共同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孙某收到邓某现金人民币拾万元整,该款交给尹某某和刘某。

微信个人信息资料及聊天记录截屏:略。

规划图纸:略。

接受证据材料(周某):

《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作为发包方,周某作为承包方,于2019年8月29日签订合同,约定:将“蓝湾公馆”、“海湾公园”等项目的施工劳务分包给周某。合同有周某签名捺印,加盖武汉某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闻分公司合同专用章。

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智慧柜员机业务回执:2019年8月29日,周某通过转账方式向龙成账户转账100000元。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谢某),营业执照,川渝食府结算单据,谢某微信个人信息及微信聊天记录,尹某某、曾某、周红和杨某四人微信个人信息,银行转账记录截屏:尹某某、曾某等人拖欠谢某餐费。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陆某)、陆某微信个人信息及微信聊天记录、尹某某微信个人信息:尹某某、曾某等人拖欠陆某的场所租赁费。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田某)、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身份证复印件、业主情况登记表、收房流转单、证明:徐闻县的使用现状。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姜某)、营业执照、长江日报、总公司与分公司协议、公司行政公章印模、法人印章印模、印章备案证明、声明:武汉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在长江日报上发布声明遗失行政、合同专用章各1枚,作废。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陈某1)、《项目合作合同书》、羊城晚报复印件、手机短信截屏图片、营业执照:2019年8月17日,兴和公司在羊城晚报公告于2019年7月30日与武汉某公司签订的徐闻项目合作合同书,由于武汉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执行,该合同从未生效。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杨某):

《项目合作合同书》:2019年7月30日,武汉某公司公司与兴和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两公司合作开发兴和公司名下两块地块建设房地产楼盘对外销售。一块地块位于徐闻县海安经济开发区北侧,面积为9.051亩,另一块地块位于徐闻县体育馆南侧,面积为38.532亩。该合同条款明确写明“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在甲方支付4.1条中的500万元后生效。”。合同书上甲方处加盖有“武汉某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姜某印”印章。

《项目合作协议书》、《武汉某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邓某土石方劳务承包意向性合同》、《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诺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本)、营业执照、解除合同通知书、劳务进场通知书(2019年8月31日,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通知周某劳务队进场。)、解除合同告知函(2019年10月25日,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以周某违约告知周某解除《劳务分包合同》,已交诚意金不予退还。)、申请报告。

调取证据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徐闻县税务局)、证明: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没有在金三系统办理税务登记。

关于调取证据的说明、关于修剪迁移砍伐树木报批资料的情况说明(徐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兴和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报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事项,资料不齐全,不予审批;报批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事项资料不齐全、内容不清,退还补齐资料重新报批。

关于徐闻县207国道东侧“兴和花园”、“蓝湾公馆”、“海湾公园”房地产项目的协查复函(徐闻县发展和改革局):据查,徐闻县207国道东侧“兴和花园”、“蓝湾公馆”、“海湾公园”房地产项目至今没有备案。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涉案土地使用权归属于兴和公司。

调取证据清单(广东徐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6217××××1846的银行卡开户资料(刘某)、账号交易明细:2019年10月15日,刘某向宁波致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转账194251.17元。2019年10月31日,刘某向何四清转账100000元。

调取证据清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卡号6228××××3873的银行卡开户资料(龙成)、账号交易明细,尹某某、曾某、孙某和刘某的开户资料及账户自2019年7月19日至今交易明细账:略。

调取证据清单(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住所为徐闻县,负责人为曾某,2019年7月19日成立。

调取证据清单(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汉阳区税务局)、涉税信息对外告知书、纳税明细:武汉某公司除罚没及印花税,没有其他纳税记录。

调取证据清单(武汉市汉阳区行政审批局)、企业基本信息、股东(发起人)名录、管理人员、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营业执照等材料:武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成立日期2014年9月1日。

被害人邓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9年10月的某天(具体日期我记不清楚了),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的法人代表曾某对我谎称说:他们公司已经在徐闻县竞拍得几块地皮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地皮的土石方工程可以发包给我,但我要先跟他的朋友孙某签订一份居间合同,并支付居间代理费用给孙某后才能与他们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签订土石方承包合同。为了能得到该土石方工程,我同意曾某提出的条件。2019年10月11日,曾某和孙某两人来到我家找到我,孙某将一份事先已打印好的《工程居间合同》给我过目,该合同约定由孙某介绍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发包土石方工程给我,居间劳务报酬按发包方与我签订的土石方承包合同工程量(单价3元/立方米)计算。我看后便与孙某签订该份居间合同。签订合同后,我按孙某的要求预先支付了10万元劳务报酬,剩余的劳务报酬按具体承包的土石方量另行结算,孙某收取到那10万元劳务报酬后,出具一张收条给我。随后曾某出示一份事先打印好的《武汉某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邓某土石方劳务承包意向性合同》(以下简称:《土石方劳务承包意向性合同》)给我,说签订该份合同并交纳20万元诚信金后,他们公司在接下来两年内在徐闻县所开发的项目中的所有土石方工程交由我承包。我为了顺利承揽下曾某所谓的“竞得地皮”的土石方工程,在没有查看该公司的相关项目资料的情况下,与曾某签订了《土石方劳务承包意向性合同》。签订该合同过了一两天,孙某和曾某便约我一起去海南旅游,于2019年10月14日晚,我们三人还在海南旅游期间,曾某便提出我需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那20万元诚信金给他,并说下个星期回徐闻后,他们公司新开发的项目---位于徐闻县经济开发区迈隆村村口的徐闻县芦荟厂搬迁项目就要开工了。次日(即10月15日),我按照曾某提供的银行账号在中国建设银行三亚大东海支行柜员机里,将那20万元诚信金转入到一个账户名为刘某的银行账户里,当时曾某跟我解释说:他们公司的财务尚未健全,所以让我先把那20万元诚信金转入到其公司财务刘某的私人账户里。10月18日我们三人从海南旅游回来的第二天,曾某又以其公司资金尚未到位,财务也未健全,现需支付一笔设计项目现场勘测费用为由,向我借款2万元,曾某当时在其公司办公室收取到我2万元后出具了一张借条给我。之后,我多次联系曾某和孙某两人,询问土石方工程项目具体开工日期及相关事项,他们两人以项目施工还需要办理相关手续为由予以推辞。2020年春节将至时,曾某和孙某两人陆续回去四川老家,之后我多次联系他们俩人,他们一直拒绝接听我的电话,至今我无法联系上他们俩人。在我未与孙某、曾某签订合同之前,曾某多次跟我说他们公司在网上竞得原先属于“兴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两块地皮,一块在徐闻县体育馆南侧,面积为38.5亩,另一块在徐闻县海安经济开发区北侧,面积为9亩。2019年10月17日我和孙某、曾某三人从海南旅游回来后没几天,我追问曾某:他们公司新开发的项目徐闻县芦荟厂搬迁项目究竟何时开工?曾某又谎称说:芦荟厂搬迁项目还有一些手续未办理清楚,迟些日子才开工。过了一段时间,我又多次追问曾某:究竟要到何时才开工?曾某说:芦荟厂搬迁项目要推迟了,不过原先兴和房地产两块地皮的工程项目将于12月底就开工,到时你可以先做那两地皮土石方工程项目,并提供了那两块地皮房地产设计图纸给我。到了12月底,我见还没有什么动工的迹象,我觉得有点不对头,于2020年1月6日我到曾某办公室找到孙某和曾某两人,我对他们说:你们骗了我一次又一次,说的工程项目都没有一项落实到位,我现在不想做这土石方工程了,你们退款给我就行了。孙某说他收取我那10万元劳务报酬已交给武汉某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尹某某了,曾某当时证实确有此事,随后孙某出具了一张证明给我,曾某在此证明上也签名确认。当时我还要求曾某退还那20万元诚信金给我,曾某劝我说,他们公司现在正在与大地房地产公司妥谈购买位于徐闻县池塘旁一块地皮,应该很快就谈妥了,到时那块地皮的土石方工程项目交给你做。我反问:两三天时间内是否能谈妥?曾某答说没有那么快,我被骗了很多次了,当时我就不同意再等了,要求曾某退款给我,曾某说那20万元诚信金他本人并没有收到使用过,是财务刘某收取后转给总公司总经理尹某某使用花掉了,让我联系尹某某索要。我多次电话联系尹某某,要求他退还那20万元诚信金给我,每次尹某某都以他在外地,迟些日子回来后再我和处理为由予以推辞,到目前为止没有退还我一分钱。于2020年1月21日,我找孙某没找到,听说他回四川了,随后我找到曾某,要求他解决退款问题,曾某说他目前没有钱,随后他打了张11万元的借条给我(我支付给孙某的10万元居间劳务报酬、原先曾某借我的4000元及曾某三次雇佣我平整土地的工钱6000元,合计11万元。),并说他和尹某某会在2020年2月8日之前来徐闻的,到时再与我处理此事。后来我经多方了解,事实上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在徐闻县并没有竞得什么地皮,曾某所说的竞得兴和房地产的两块地皮、芦荟厂搬迁项目及与大地房地产妥谈广安村池塘地皮等等都是虚假的。在我与曾某签订意向性合同之前,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项目经理杨某曾雇佣我的铲车、挖掘机平整过三次土地。曾某、杨某等人为了骗取我的信任,当时谎称那两块地皮是他们公司竞得的,属于他们公司的,平整后准备在上面建设销售部。我在未与曾某、孙某签订合同之前,曾在徐闻县海安经济开发区北侧兴和房地产那9亩工地上见过尹某某、刘某两人,但当时我不知道他们的身份,后来我与曾某、孙某签订合同后,在曾某的办公室里又遇见过他们两人,当时曾某介绍说尹某某是他们总公司的总经理,刘某是他们徐闻分公司的出纳。

经对混杂相片辨认,邓某辨认出孙某、刘某、曾某。

被害人周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于2019年4月初的某天(具体日期我记不清楚了),我在海口市通过朋友张友坤介绍认识了海南剑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剑波,当时陈剑波说:他们公司承建了湛江市兴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和公司)名下位于徐闻县的“兴合花园”两个房地产工程项目。一个工程项目位于徐闻县海安经济开发区北侧,面积约为9亩,另一个工程项目位于徐闻县体育馆南侧面积约为38亩。他们公司准备对外发包一些工程项目。听他这么说,我心动了,也想承包一些工程施工劳务来做。于2019年4月中旬,我多次找陈剑波协商,让他们公司发包一些工程施工劳务给我,陈剑波提出说:发包部分工程施工劳务给我做可以,但需要预交2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才能与我签订承包合同,我当场表示同意。随后我分别于2019年4月24日、25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两笔将那20万元(每笔1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转入到陈剑波指定的银行账户里。我预交那20万元保证金后,在我多次催促之下,陈剑波才于2019年6月26日与我签订一份《劳务三包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合同时,陈剑波说,工程要等到2019年7月中旬才开工。于6月底左右,我陆陆续续从海口运载了一些机械设备和施工用的模板到海安经济开发区福安路北侧“兴合花园”工程项目工地里存放。可等到7月中旬,工程项目还没开工,我追问陈剑波为什么还没开工?陈剑波说现在暂时还不能开工,不知道何时才能开工。见状,我要求陈剑波退款给我,陈剑波答复说;他现在暂时拿不出么多钱来,等7月底再退款给我,可到了7月底,我多次打电话联系陈剑波,他都不接听我电话。见状,我便于2019年8月27日赶到海安经济开发区福安路北侧“兴合花园”房地产项目工地,准备拉我存放在那儿设备和材料回海口。我拿着我与海南剑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剑波签的《劳务三包施工承包合同》给看管该工地的保安看,我对工地的保安说现在找不到陈剑波,材料搁置在工地也不放心,要拉回去海南。该保安和我说陈剑波在忽悠我,叫我不相信陈剑波,说剑芳公司已从工地上撤走了,现在由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进驻施工了,随后跟我说先不要把设备和材料拉走,让我与他们公司经理联系后再做决定。之后该保安将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赵总”(我不知道具体姓名)的联系电话198××××8688告诉我。我当天就给“赵总”拨打了电话,在电话里与“赵总”简单地聊了关于该工地的相关事宜,当时“赵总”让我不用拉那些设备和材料回海口,到时候他们公司会将部分工程施工劳务发包给我。“赵总”和我说他现在广州,2019年8月29日过来徐闻后再与我详谈。2019年8月29日上午,“赵总”电话联系我,说他现在已回到海安经济开发区福安路北侧“兴合花园”工程项目工地了,让我赶到工地与他面谈。我接到了他的电话后马上从海口赶到该工地与“赵总”见面。我们见面后,“赵总”与我在该工地里就工程施工劳务承包相关事宜面谈了一会后,“赵总”便带我到徐闻县体育馆南侧一块面积约为38亩的土地里观看,边看边介绍说:他们公司与兴和公司合作开发这两块土地(即徐闻县海安经济开发区北侧那9亩地和徐闻县体育馆南侧一块面积那38亩地),两家公司合作在这两块地上建总计30万平方米的商业楼盘对外销售,他们公司是这两个工程项目的总承建商。之后“赵总”带我回他们办公室面谈,在其办公室里我与“赵总”详细洽谈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当时“赵总”拿出一份早已拟定好的《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让我阅看,并提出说需交工程保证金20万元。我向“赵总”提出说先付10万元,等正式开工后再补交10万元,如果可以的话就签,“赵总”表示同意。随后我们双方签订了该份合同。当天(即29日)下午,我按照先前的约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那10万工程质量保证金转入到“赵总”指定的银行账户里。从2019年8月29日签合同直到现在将近10个月了,工地仍然没有动工的迹象,看管工地的保安撤走了,工地大门也锁上关闭了。最近我听说那个工程项目还没有立项,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根本没有承包过两个工程项目,我意识到被骗了。我与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赵总”签合同时,还有一个姓尹的中年男子(四川人)和一个姓杨的工程师(四川人)当时在场,当时“赵总”介绍说:姓尹的是他老板,姓杨是公司工程师。我是通过我在中国建设银行海口中山南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户名:周某,账号:6227××××9950)将那1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转入到赵总指定的银行账户里的。收款对方的账户是中国农业延安分行营业部开设的,开户名为龙成,账号:6228××××3873。当时我本想等工程正式开工时支付剩余那1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后再让“赵总”出具一张20万元的收款收据给我,所以当时我没强求“赵总”出具收款收据给我。我与陈剑波签订的合同中注明的是“兴合花园”项目,而我与“赵总”签订的合同中注明的是:“蓝湾公馆”和“海湾公园”。事实上“兴合花园”工程项目是那两块地工程项目的总称,“兴合花园”工程项目与“蓝湾公馆”、“海湾公园”工程项目在同一地点的,只不过名称不同而已。

经对混杂相片辨认,周某辨认出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经理赵总、老板、陈剑波。

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武汉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姜某,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是2019年7月19日在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的,分公司设有工程设计部、财务部等几个部门,我系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曾某是分公司负责人,赵某是分公司的总经理,刘某财务经理刘某,杨某为技术员,周红办公文员。还有我们分公司在徐闻当地雇佣了一个名叫“强哥”的顾问和两名保安。公司一开始成立时,公司的办公室一开始设在徐闻县徐海大道华通物流一楼,于2019年8月份搬到徐闻县徐海路“星海湾”酒店五楼,于同年10月份搬至“星海湾”酒店四楼。于2018年2、3月份,我通过武汉人胡汉喜认识了姜某,大约半年后,我想在新疆库尔勒承揽一个牛羊加工厂房建设工程项目,为了便于承揽工程,我想在当地成立武汉某库尔勒分公司,随后邀请姜某去当地考察,姜考察后同意我在库尔勒成立武汉某库尔勒分公司。由于姜某当时去库尔勒时没带公司的相关公(印)章,便在当地通过中间人在当地刻了一整套武汉某公司的印章。包括一枚武汉某公司的行政公章、一枚合同专用章、一枚财务章和一枚法人印章,随后交给我,并出具委托受权书给我,以便到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库尔勒分公司和开展业务时使用。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该分公司没有成立,那四枚公司公(印)章留在我那儿至今。当时我准备在徐闻县搞一个建筑工程项目,想成立一家建筑工程公司,随后我邀请武汉某公司法人代表姜某来徐闻,以便注册登记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姜某和徐闻曾某及赵某三人一起到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分公司相关注册登记手续,当时姜某作为武汉某公司法人代表在相关手续上签名确认,我让曾某带着武汉某公司行政公章加盖在相关手续上。于2019年5月份,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湛江腾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跃公司)法人代表张跃军,当时张跃军说他们腾跃公司与兴和公司签订了一份《项目合作合同》,腾跃公司出资与兴和公司合作开发兴和公司名下两块土地,建设房地产工程项目,一期工程位于徐闻县海安经济开发区北侧,面积约为9亩,二期工程位于徐闻县体育馆南侧,面积约为38亩。两家公司合作在那两块土地上共建几栋高层商品楼盘对外出售。于2019年5月下旬,我和张跃军经过多次洽谈后,签订了一份总承包合同,张跃军将他们公司与兴和公司合作开发的房地产工程项目总承包给我们武汉某公司,当时我通过张跃军的介绍,认识了兴和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1。于2019年6月份,张跃军发给我一张进场施工通知书,上面加盖有腾跃公司和兴和公司的公章。过了没多久,张跃军因为支付款项的问题与陈某1扯皮起来,随后陈某1取消与腾跃公司的合作,并主动联系了我,与我洽谈合作开发相关事宜,经过我们双方多次洽谈后达成了合作协议,于2019年7月30日,我与陈某1的妻子李某就兴和公司名下的徐闻县两块土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湛江市君豪酒店旁一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该份《项目合作合同书》。该合同书的大致内容是:武汉某公司出资与兴和公司合作开发兴和公司名下两块土地,一期工程项目位于徐闻县海安经济开发区北侧,面积约为9亩,二期工程项目位于徐闻县体育馆南侧,面积约为38亩。两家公司合作在那两块土地上共建6栋32层和2栋25层的商品楼盘对外出售。签订本合同后三日内,我们武汉某公司先支付500万元给兴和公司,签订本合同后38日内支付1.55亿元给兴和公司,武汉某公司依约支付1.6亿元给兴和公司后三个工作内,兴和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武汉某公司。该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全部由我们武汉某公司独自经营(开发、建设、销售、招商),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全部由武汉某公司筹集。合同书最后一条款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在武汉某公司支付500万元后生效。该合同书的条款有很多,《项目合作合同书》里有详细的注明。姜某于2018年7月份左右,曾出具了一份授权委托书给我,委托我全权代表武汉某公司开展承揽工程项目的相关业务。那四枚公司公(印)章和授权委托书由杨某负责保管。与兴和公司签订合作合同一事,我在签订合同之前,曾电话告知了他,签订之后,也电话知诉了,说我与兴和公司签订了合作合同。那份《项目合作合同书》上的武汉某公司的行政公章和公司的法人印章是我让曾某加盖上去的,就是刚才我提及的姜某交给我的那套公司印章。按合同的约定来说,该合同没有生效。因为我们武汉某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一笔固定收益500万给兴和公司。兴和公司名下两块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未缴交,还有地表上农民所种的农作物他们公司未清赔,他们让我们公司出面去解决这些事情,我觉得我有亏,所以我没有依约支付那500万元给兴和公司。我的公司没有这个经济实力去投资开发那两个土地,不过我已联系了中发军融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湖南中发军融实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王某,王某答应出资2个亿来投资开发。于2019年8月17日,兴和公司在羊城晚报上刊登了一则公告,公告声明:兴和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与某公司签订了《徐闻项目合作合同书》,由于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执行,该合作合同从未生效,他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事一开始我并不知情,于2019年年底左右,曾某将此事告诉了我,我才知道。但事实上,陈某1并没有取消与我们公司的合作合同,因为在后期陈某1一直配合我们公司办理规划总评、土地青苗赔偿等相关手续。我们公司与兴和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后,我们公司的人员便进驻入兴和公司名下海安经济开发区那9亩的工地上,平整土地、移植树苗等等花费了一些费用。于2019年10月份,曾某的朋友和曾某两人分别与徐闻县人邓某签订了一份《工程居间合同》和《武汉某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邓某土石方劳务承包意向性合同》。签订合同后,邓某分别支付给孙某10万元劳务报酬费,支付给分公司20万元工程诚信金。我没有授意孙某、曾某两人与邓某签订那两份合同,但曾某跟我汇报过此事。曾某告诉我说邓某以现金的方式支付了10万元居间劳务报酬,将20万元转到了公司财务经理刘某的账户里。当时孙某收取那10万元交给了曾某,曾某拿其中的8万元钱转交给我了,剩余2万元支付设计图纸费用。曾某交给我那8万元现金用于公司平时开支花销掉了。公司收取到那20万元钱,我让刘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宁波致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了。因为我2018年1月份左右,我让刘某把他价值50多万元的大众图锐小轿车(车牌号:新MG××××)使用权证抵押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小额贷款公司,从中借出20多万元投入到新疆工程里了,后来由于我们没有及时依约还款,贷款公司把刘某的车扣押了,要求我们一次性把借款还清,当时邓某恰好将那20万元转到刘某的账户里,我便叫刘某将那20万元转到与贷款公司有关联的宁波致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账户,还清借款,之后我们便把车取回来了。曾某与邓某签订意向性合同后,分公司没有实际发包了何土石方工程给邓某。因为我们公司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承揽什么工程项目,所以没法发包土石方工程给邓某。邓某曾多次联系我要求我退款给他,我于2020年1月和6月份曾分别退还给邓某2.2万和4万元给曾某。我使用我同学龙成的农业银行卡转款给邓某。曾某和邓某签订意向性合同之前,我安排杨某曾雇佣邓某的铲车、挖掘机平整过两三次土地。我们公司已支付相应的工钱给邓某。于2019年8月下旬左右,赵某跟我说有一个施工队想承包公司的劳务施工工程项目,我答复说那你就去弄吧。过几天,赵某跟我说跟人家谈好,签订合同时对方会预付20万元工程诚信金。于2019年8月29日,赵某带来一个姓周的中年男子回来公司办公室,并介绍我给那周姓男子认识说:这是我们公司尹总,介绍杨某说:这是我们公司的杨工,随后介绍那名男子给认识说:这是周某,我们今天签订合同。我对赵某说:你看着吧。随后他们两人在办公室草拟合同,草拟好他们双方签订一份《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赵某以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的名义将兴和公司名下二期房地产工程项目施工劳务分包给周某承建。当时杨某征得我同意拿出分公司的行政公章交给赵某加盖在合同上。他们两人签订合同的当天,周某便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那10万元工程诚信金转入到我提供的银行账号里(即龙成那张农行卡里)。周某与赵某签合同时,当时我和公司工程师和杨某在场。赵某与周某签订的那份《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具体内容我没看过,他们双方签订合同后,周某就走了,周走后,我对赵某说:你不是说对方要付20万元工程诚信金吗?怎么才转10万元,赵某答说:对方过个三五天就会转款给我们的。赵某发包给周某那劳务施工工程项目是指先前谈话所提及的兴和公司名下的那两期工程项目,一开始名称叫“兴合花园”工程项目,后期改称为“蓝湾公馆”、“海湾公园”工程项目。其实这两个不同名称的工程项目的是同一工程项目,即在徐闻县海安经济开发区北侧那9亩地上和在徐闻县体育馆南侧那38亩地上。“蓝湾公馆”、“海湾公园”这两个房地产工程项目是我们公司与兴和公司合作开发的。即是我与李某签订的《徐闻项目合作合同书》中所注明的两个房地产工程项目。收取周某支付给我们公司的那10万元工程诚信保证金用分公司日常开支花销掉了。因为款项打入公户的要交税的,为了避免交税,所以不要求周某将工程保证金转到公司公户。赵某和周某、曾某与邓某分别签订合同之前,跟我汇报过,当时我答复他们说:“那就去弄(签)就行了吧。”

证人曾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们徐闻分公司是2019年7月19日在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的,分公司的负责人是我本人。当时是我和姜某及我们分公司的总经理赵某三人一起到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分公司相关注册登记手续,当时姜某作为武汉某公司法人代表在相关手续上签名确认,我带着尹某某交给我的武汉某公司行政公章加盖在相关手续上。尹某某说,姜某除了自己备有一套武汉某公司的印章外,还另外备了一套给尹某某,包括武汉某公司的行政印章、财务印单、合同印章和法人代表姜某的私人印章,并授权给他在外以武汉某公司的名义在外承揽工程项目。2019年7月份,尹某某带我来到徐闻,说这儿有个大工程项目。没多久,尹对我说:搞工程项目需要成立家公司,说他是已是入了失信人黑名单,不能出面注册公司,让我出面登记注册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我们分公司的老板尹某某代表武汉某公司与湛江市兴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签订一份《项目合作合同书》。2019年10月6日,邓某认识我后,多次跟我说他想承建我们公司的一些工程项目。2019年10月8日,征得尹某某的同意后,我便答复邓某说:我们公司可以发包土石方工程给他。当时我要求邓某先跟我的朋友孙某签订一份居间合同,并支付居间代理费用给孙某后才能与我们分公司签订土石方承包合同。2019年10月11日,我和孙某两人来到邓某家找到邓某,孙某和我分别将事先已打印好的《工程居间合同》和《武汉某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邓某土石方劳务承包意向性合同》(以下简称:《土石方劳务承包意向性合同》)给邓某过目,当时我跟邓某提出说:“如想与我们公司签订合同,需预付10万元劳务报酬给孙某,交纳20万元诚信金给我们公司,我们公司在接下来两年内在徐闻县所开发的项目中的所有土石方工程交由你承包”。邓某看后无异议后便分别与孙某和我签订了这两份合同。签订合同后,邓某预付了10万元劳务报酬给孙某。签订该合同过了一两天,邓某邀请我和孙某两人一起去海南旅游,于2019年10月14日晚,我们三人还在海南旅游期间,我要求邓某支付那20万元诚信金给我,并说我们公司正在洽谈一个新的工程项目---位于徐闻县经济开发区迈隆村村口的徐闻县芦荟厂搬迁项目。次日(即10月15日),尹某某提供了财务经理刘某的银行账号给我,随后我要求邓某将那20万元诚信金转入到刘某的银行账户里。10月18日我们三人从海南旅游回来的第二天,我又以其公司资金尚未到位,财务也未健全,现需支付一笔设计项目现场勘测费用为由,向邓某借款2万元,我在公司办公室收取到邓某2万元后出具了一张借条给他。后来由于种种原因,相关的工程项目无法开工,2020年春节将至时,邓某多次联系我要求我退款给他,我向邓某解释说:孙某收取到10万元已通过我转交给尹某某了,那20万元已转到公司财务账户里了,我本人没拿到那些钱,让他直接联系尹某某,让尹某某退款给他。当时邓某表达其想承包我们公司土石方工程后,我向尹某某汇报了此事,尹某某交代说,既然邓某找到你了,你也比较懂合同的,你就去谈,这事办了吧,让小孙(即孙某)签个居间合同。邓某是现金支付的方式支付那10万元劳务报酬给孙某的。刘某的账号是尹某某提供给我的,让我叫邓某把那20万元转到刘某的账户里。当时尹某某对我说:公司的业务还没有铺开,为避免交税,让我叫邓某先把那20万元诚信金转入到公司财务经理刘某的私人账户里。武汉某公司没有出具何授权书给尹某某,受权尹某某代表武汉某公司与兴和公司签订该份合同书。尹某某与李某双方签订合同后,该合同并没有生效,因为武汉某公司并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第一笔固定收益500万给兴和公司。我听尹某某说,兴和公司转让给他的那两块土地的价格太高了,不划算,所以没有依约支付给兴和公司那500万元。2019年8月17日,兴和公司在羊城晚报上刊登公告当时我不清楚,我后来听尹某某说过此事。不过2019年8月17日兴和公司刊登的公告之后,他们公司还配合我们公司去平整徐闻县体育馆旁那38亩地及移植树木等等工作。公司是否实际投入了资金在两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上我不清楚。我听尹某某说,赵某曾和徐闻县芦荟厂洽谈过该厂搬迁项目。但事实上是否洽谈过我不清楚。我跟邓某他提过公司准备新开发徐闻县芦荟厂搬迁项目和准备跟大地购买海安镇广安村池塘旁那块土地此事。武汉某公司及其徐闻分公司在徐闻县只有兴和公司名下那两块土地工程项目,但实际上也没搞成。孙某收取到那10万元劳务报酬后又交给我,由我转交给尹某某了。收取邓某支付那20万元诚信金的去向具体我不清楚。尹某某是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他要求我将那10万元交给他,我便交给他了。后来我让尹某某帮我退了4万元给邓某。尹某某是通过他的朋友的银行账户将那4万元钱转入到邓某的银行账户里,户名是邓某。因为我们公司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开发什么工程项目,所以没法发包土石方工程给邓某。我们公司没有什么实力承包到建筑工程项目,并发包相应的土石方工程给邓某。和邓某签订意向性合同之前,分公司雇佣邓某去平整过土地。我是曾出具一张借条给邓某,注明向其借款11万元。那11万元里面包括邓某支付给孙某的10万元居间劳务报酬、原先我借邓某借款4000元及我们公司雇佣邓某平整土地的工钱6000元,合计11万元。我们分公司的员工去年临近春节时回老家后,至今再也没有回公司了,算是解散这种状态吧。2020年10月30日,我们公司需要支付给深圳市一设计院的何姓设计师图纸设计费10万元,我当时便将留用的2万元交给刘某,刘某收到2万元后,便凑够10万元通过银行账户将那笔钱设计费用(10万元)转给姓何的设计师了。虽说合同未生效,但尹某某说他正在和陈某1洽谈,把地块价格降下来,重新签订合同,我便和邓某签订合同了。

经对混杂相片辨认,曾某辨认出邓某。

证人赵某的证言:2019年5月下旬的某天,周某拨我的手机号码:198××××8688联系了我:表示其想分包我们公司的一些工程施工劳务。我征得公司老板尹某某的同意后,于同年8月26日,我与周某见面后,我带周某到海安经济开发区福安路北侧“兴合花园”及徐闻县体育馆南侧一块面积约为38亩的土地里参观,向周某介绍武汉某公司与兴和公司合作开发的“蓝湾公馆”、“海湾公园”两个工程项目,并说武汉某公司是这两个工程项目的总承建商。接着我带他到星海湾酒店与尹某某商议发包的具体内容,双方商定在8月29日签订发包合同。于8月29日,周某按照先前我们的约定来到我们分公司的办公室,当时我拿出一份早已拟定好的《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让周某阅看,尹某某要求周某需交工程保证金20万元。当时周某与我商量说先付10万元,等正式开工后再补交10万元,如果可以的话就签,尹某某表示同意。随后我们双方签订了该份合同。当天(即29日)下午,周某按照先前的约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那10万工程质量保证金转入到尹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里。兴和公司在羊城晚报上刊登公告的事,我在2019年9月份才听兴和公司老板“陈总”说这件事,但具体详情我不清楚。我们分公司与周某签订了那份《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后,当天就发包工程施工给周某,周某他们施工进行了三、四天,该公司的老板“陈总”就要求周某停止施工了,由于我们分公司没有付款给兴和公司。龙成的银行账号当时是尹某某提供给我的,并交代我说:签订合同时让周某将质量保证金转入到此银行账户里。于2019年年底左右,周某曾多次电话联系我,要求我退款给他,但我本人并没有收取到那10万元,而是公司收的。周某向我催讨后,我又多次联系尹某某,让他退款给周某,每次尹某某口头上答应退款给周某,但他一直也没退款给周某。两个月前,周某又催我退款时,我将尹某某的联系电话告诉了他,让他直接联系尹某某退款。至于说尹某某后来是否退款给周某我就不清楚了。

证人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曾某和我是同乡,我们俩自小便相互认识,算是发小。于2019年9月底的某天,曾某电话联系我,说他们公司在广东省徐闻县承建了一个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让我从老家过来徐闻帮他,顺利来看看海。当时我在家闲着没事干,见他这么说,我便开车从四川德阳赶来徐闻跟随曾某。于2019年10月份,我来到徐闻没有多久,曾某便带先后我到徐闻县海安镇两个工地上参观,介绍说:他们公司的老板尹某某与湛江市兴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准备在那两块土地开发几栋高层商品楼盘对外出售,之后我便一直跟随曾某忙于其公司工程开发的相关事宜。于2019年10月初,邓某主动找到曾某,说他想承揽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一些土石方工程项目,曾某答复说:如要承揽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的土石方工程项目,需与我孙某先签订一份《工程居间合同》,预先支付了10万元劳务报酬给我,之后再与他们公司签订土石方承包合同,当时邓某同意了。2019年10月11日下午4时许,曾某和我两人来到邓某出租屋找到邓某,曾某将一份草拟好的《工程居间合同》和《武汉某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邓某土石方劳务承包意向性合同》给邓某过目,当时邓某看了之后没有什么异议,随后邓某和我一起到外面一打印室把这两份合同打印好回到邓某家中。之后邓某便分别与我和曾某签订了这两份合同。签订合同后,邓某预付了10万元劳务报酬给我。签订该合同没过几天,曾某和我及邓某三人一起去海南旅游,我们三人还在海南旅游期间,曾某曾要求邓某支付那20万元诚信金给他,并说下个星期回徐闻后,他们公司新开发的项目---位于徐闻县经济开发区迈隆村村口的徐闻县芦荟厂搬迁项目就要开工了。2019年10月15日左右,邓某便按曾某提供的银行账号将那20万元诚信金转入到曾某指定的银行账户里。之后来不知何原因,曾某公司的工程项目没有开工,我在徐闻整天闲着没事干,加上曾某也没有支付什么报酬给我,见状我便独自一人于2020年1月17日左右便离开徐闻回四川老家。邓某支付的10万元,我交给曾某了,10万元的最终去向我不清楚。我在徐闻跟随曾某那段时间,他们公司在徐闻没有动工建设过什么工程项目。我听曾某说过这个项目。曾某曾带我和邓某一起到徐闻县芦荟厂大门口处看了一下,当时曾某说公司准备搞芦荟厂搬迁项目,但具体情况我不清楚。于2019年11月之后,邓某曾多次要求我退款给他,我跟他解释说:那10万元劳务报酬费我已交给曾某,我让他联系曾某退款。我跟尹某某几乎没有什么接触,曾某有没有跟他说合同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

经对混杂相片辨认,孙某辨认出曾某、董事长尹某某、总经理赵某、司机刘某、与其签订工程居间合同的邓某。

证人陈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们公司曾于2019年7月30日与武汉某公司签订过一份《项目合作合同书》。当时该份合同是我妻子李某和尹某某分别代表各自的公司签订的,此合同自始至终是由我出面和尹某某洽谈协商的。2019年7月下旬的某天,我通过湛江腾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跃军认识了尹某某,当时张跃军介绍说尹某某是武汉某公司徐闻的总负责人。尹某某说他全权代表武汉某公司,并吹嘘说武汉某公司的资金雄厚,实力如何如何等等,他们武汉某公司想和我们兴和公司合作开发我们公司名下的徐闻县两块合计48亩的土地,将两块土地开发成房地产楼盘对外出售。我与尹某某两人经多次洽谈后达成了合作协议。于2019年7月30日,我妻子李某与尹某某就我公司名下的徐闻县两块土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湛江市一律师事务所(具体名称我记不清楚了)签订了该份《项目合作合同书》。尹某某说他是武汉某公司徐闻的总负责人,全权代表武汉某公司。我们双方签订合同时,我们公司要求尹某某提供武汉某公司相关资质、授权委托书给我们查看,但当时尹某某无法提供出,说过几天再给我,后来他一直没有给我。我们双方签订合同时,尹某某拿来了武汉某公司的公章和他们公司法人代表姜某的私人印章来签合同的。该合同并没有生效。因为武汉某公司并未按合同的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支付第一笔固定收益500万给我们公司。我不知道是武汉某公司没有这个实力,还是武汉某公司根本没有授权给尹某某与我公司签订合同,或是其他什么原因。武汉某公司没有依约支付500万元给我公司后,我公司也曾多次催促尹某某履约支付500万元给我公司。我公司于2019年8月17日在羊城晚报上刊登了一则公告,公告声明:我司于2019年7月30日与武汉某公司签订了《徐闻项目合作合同书》,由于武汉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执行,该合作合同从未生效,我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公告。我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后,该公司徐闻分公司的人员便进驻入我公司名下海安经济开发区那9.051亩的工地上。后来由于武汉某公司没有履约,我便要求他们公司退出我工地。应该说武汉某公司或其徐闻分公司在我们公司名下的那两块地上没有什么投入。我公司没有对外发包过与那两个楼盘相关的工程项目,我不清楚武汉某公司或其徐闻分公司是否对外发包过,如果有的话,他们公司发包的工程也是无效的,因为我们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还没有正式生效。我和尹某某双方签订《项目合作合同书》几天后,武汉某公司一直没有依约支付给我们公司第一笔固定收益500万,当时我便跟尹某某说:你们公司没有支付那500万元给我,我们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于2019年8月17日,我在羊城晚报刊登我们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签订的《徐闻项目合作合同书》作废之后没多久,我又明确告知过尹某某和曾某两人,说他们武汉某公司没有依约支付给第一笔固定收益500万给我们公司,两家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作废,没有生效。我们双方签订合作合同之后,我们兴和公司曾自己跟海安开发区农户协商过青苗补偿等相关事宜,那是我们兴和公司自己的事,与武汉某公司、尹某某、曾某等人没有任何关系。武汉某公司和尹某某、曾某等人也未曾出过一分钱青苗补偿款给农户。我们公司与武汉某公司及腾跃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协议)时,双方拟开发房地产项目当时取名为“兴和花园”,没有取过“兴合花园”、“蓝湾公馆”、“海湾公园”等名称。

经对混杂相片辨认,陈某1辨认出武汉某公司徐闻总负责人、法人代表兼律师、经理。

证人姜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于2017年2、3月份,我在内蒙古武川县通过武汉人胡汉喜认识了尹某某。认识尹某某大约半年后,尹某某通过其四川德阳老乡杨应武转话跟我说他想在新疆库尔勒承揽一个牛羊加工厂房建设工程项目,为了方便,其想在新疆库尔勒成立武汉某库尔勒分公司,以便承建该工程项目。我当时去当地考察后,确定有这个工程项目,便同意尹某某在库尔勒成立分公司。由于我当时去库尔勒时没带公司的相关公章和印章,便在当地通过中间人在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刻了一枚武汉某公司的行政公章、一枚合同专用章、一枚财务章和一枚法人印章,随后交给杨应武,以便尹某某到当时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库尔勒分公司时使用。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该公司没有成立,但那四枚公司公(印)章杨应武没有交回给我,而是交给尹某某了。2019年7月中旬的某天,尹某某说他在广东省徐闻县建设项目,邀请我到当时看一下,给些建议给他。过了一两天后,我应约到了徐闻,去到那儿后,尹某某带我到徐闻县星海湾酒店斜对面一块30多亩的空地上看了一下,边看边介绍说,该块地的使用权人答应交该地给他开发成房地产项目,他需要在徐闻成立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因为公司才能承建此工程项目,我当时同意尹某某成立徐闻分公司的要求。于2019年7月19日左右,尹某某叫其律师曾某和我一起到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分公司相关注册登记手续,当时我代表武汉某公司法人代表在相关手续上签名确认,曾某带着我在新疆库尔勒刻的武汉某公司行政公章加盖在相关手续上。办理完徐闻分公司注册登记相关手续之后我便回武汉了。我对徐闻分公司的情况并不了解,只知道曾某是分公司的负责人,尹某某是实际操作人。我曾多次要求尹某某把那四枚公(印)章还给我,尹某某每次都应承说好的,但一直拖着没还。后来我怕出事,2019年2月19日,我在长江日报登报声明:本公司不慎遗失本公司行政公章壹枚,合同专用章壹枚,已到本辖区公安机关备案,为避免产生法律纠纷,本公司所辖各分公司所有持公司行政、合同公章自登报见报之日起一作废。于2020年6月12日我又到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治安管理部门备案,重新刻了武汉某公司财务公章和我法人印章。以前这两枚公(印)章作废。因为我想赚点钱维持公司运作。我每成立一家分公司,分公司需交工程总承包价的百分零点五的管理费给我总公司,才于2019年7月中旬还默许曾某持以前刻的公司行政公章去登记注册徐闻分公司。分公司都没有交过管理费给过我们总公司。事实上我们公司注册资本是零,即没有注册资金。我们武汉某公司没有建筑资质。我们公司自成立之日起零报税,即没有纳过税。因为我们公司从成立之日没有发生过任何业务,所以没有纳过税,说白了,我们公司就是个皮包公司。我们公司没有与兴和公司签订过什么合同,我没出过具过什么受权委托书给尹某某,也从未受权委托过尹某某代表我们公司与兴和公司签订过合作合同。尹某某从未跟我说过与兴和公司签订过合作合同的事,如果我知道的话,肯定会找他,因为他代表不了我们公司,我们公司根本没有那个能力去承建什么工程项目。

经对混杂相片辨认,姜某辨认出尹某某、徐闻分公司负责人曾某。

证人苏某的证言:我们公司是2008年5月27日成立的有限责任(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地址在徐闻县口,主要经营范围为芦荟及其他生物的种植、农产品收购、生产加工等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是我本人。我们公司自成立之日至今一直在徐闻县口经营生产,已有十二年了。由于我们公司现在的厂区较小,无法满足公司今后发展的需要,我们公司近年来有搬迁的打算。我们公司打算在徐闻县下桥工业开发园寻找一块面积较大的工业用地,现在还在找寻洽谈中,目前还未落实场地具体在什么地方。现在的厂址我们公司打算转让出去给别人做厂区。有的公司想受让我们厂区这块地皮搞房地产开发项目,因为我们公司的厂区是工业用地,并不是商业用地,目前搞不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徐闻县德新房地产公司曾找过我们公司洽谈厂房转让。也有其他公司或个人找过我们公司洽谈过,但具体何公司、个人我记不太清楚了。找过我们公司洽谈的都是本地公司或个人,没有外地公司或外地人找过我们公司洽谈此事。武汉某公司及其徐闻分公司的人从未找过我们公司洽谈过此事。

证人田某的证言:我一直在安粮小区负责物业管理。安粮小区15幢1602房于2019年7月1日之后没有人入住过,该房自2019年4月1日之后再也没有用过电和水。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没有在安粮小区租过任何房间办公。

证人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于2019年7月份期间,有几个人时常来我们店就餐,渐渐地我和他们几人便熟悉起来,闲聊中,他们几人自称是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的,四川重庆人,在徐闻县搞房地产。于2019年8月中旬的某天,曾某向我提出来说:他们公司是老客户了,他们还会常来我店帮衬的,以后他们公司的人来我们店吃饭时先签单赊账,之后再每月结算。他们公司支付餐费给我时,没有要求我出具发票给他们。现他们公司尚欠我店餐费18651元未支付。我曾多次以打电话、发微信等方式向曾某、尹某某、周红和杨某等人催讨过。最近两个月,我多次联系尹某某,尹某某一会说很快就回徐闻了,到时跟我结算,一会叫我发银行卡号给他,他会转账给我的,可是到目前为止他们公司一直没人来徐闻,也没有打款给我。孙某是曾某于2019年8、9月份左右从老家叫过来的,当时他开了一辆私家车来徐闻,时常跟着曾某,给人的感觉像是曾某的司机一样。有段时间,他因没租到房子曾在我饭店的员工宿舍里住过几天。于2019年12月份左右,他回四川老家前曾向我抱怨说: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和曾某都不发工资给他。感觉他当时很生气。

经对混杂相片辨认,谢某辨认出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董事长尹某某、曾某、孙某、总经理赵某。

证人陆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近一年来,有一家名叫武汉鸿公司徐闻分公司租赁过我五楼的棋牌室做为公司办公室使用过。该分公司于2019年8月21开始租赁我五楼501、516、5110三间房做为他们公司的办公室,租赁我五楼508、509两间房做为他们公司宿舍使用过。于2019年10月16日,赵某说五楼房间小点,做为公司的办公室办公不大适合,想租大一点的房间做公司办公室使用,当天他们公司便退租五楼516、5110两个客房给我,转到去“星海湾“酒店四楼另租赁了几间房做为他们公司办公室使用。他们公司购买一些办公设备,如办公桌和电脑等等,安放在那三间房内,至于说他们公司是否在该三间房真正办过公我不清楚。我只认识该公司老板尹某某和总经理赵某,平时我看见该公司办公室里时常会有几个人在那儿办公,但我并不认识他们。该公司租赁我五楼那几间房的房租款总计为5.5万元,于2019年10月12日左右他们公司支付一笔房租款2万元给我,现还拖欠我房租款3.5万元。

经对混杂相片辨认,陆某辨认出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老板尹某某、经理赵某。

证人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9年7、8月份,我通过黄堪飞的熟人黄丰认识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总经理赵某,当时赵某介绍说,他们公司在徐闻县开发两个楼盘。黄丰对我说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现在有一楼盘水电安装工程项目正准备对外发包。听到消息后我携带资料到华通物流园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办公室找到赵某洽谈此事并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赵某提出先预交50万元工程保证金给公司和支付10万元劳务报酬费给财务总监。当时该公司一个姓刘的财务总监给了我一个私人银行账号及他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说到时将50万元工程保证金和10万元劳务报酬一起存入他的私人银行账户里。我和赵某签订合同后,(我觉不大对头,因为我们公司承接其他工程项目时,一般来说人家公司不需要我们预交工程保证金。既使是预交工程金,也应该是存入到公司公户里,而不是私人银行账户里。出于谨慎,我在随后的两天里,先到赵某所提及的两个楼盘实地去了解核实情况。我先是到赵某提及的徐闻县海安经济开发区的工地上核实,当时该工地上建有一个板房,上面挂着一个牌子,写着某某工程指挥部,我记不清写着什么公司工程指挥部了,我便问看管工地的保安,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的总经理是不是姓赵?保安答说:他不认识什么赵总经理,之后我又到华通酒店对面一带去了解,打听发现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在华通酒店对面并没有开发什么工程项目,在签订合同后的那两天时间里,赵某也曾打过十几个电话,一直催促我预交50万元公司保证金给他们公司,交了之后便于早点开工。我通过实地了解后,觉得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是个骗子公司,所以一直拖着不交那50万元保证金给他们公司,几天后,赵某电话联系我说:如果我公司不预交那50万元保证金的话,就取消合同了,我当场表示同意,随后让黄堪飞将我收执那份合同交回给赵某了,之后我再也没理此事了。

经对混杂相片辨认,梁小燕辨认出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总经理赵某、财务总监刘某、法人代表曾某。

证人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是2019年7月底入职该公司当保安。尹某某、赵某说公司准备在徐闻开发两个楼盘,一个楼盘位于徐闻县海安经济开发区北侧,面积为9亩,另一个楼盘位于徐闻县体育馆南侧,面积为38亩。我入职后,工地基本保持原状,没有动工过。只不过我入职没多久后,公司购置了几部空调及几张办公桌安装在工地板房里。于2019年11月中旬左右,湛江兴和公司便将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工作人员从那9亩工地上赶走了,不允许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工作人员再进入工地了。正因为这个原因,我也没在公司工作了。有一次,我听湛江兴和公司老总陈某1说:他们公司原先将该地转让给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但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只支付了5万元,后期一直不履约支付土地转让款给他们公司,所以他们公司才将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赶出工地。

经对混杂相片辨认,魏某辨认出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董事长尹某某、总经理赵某、法人代表曾某、曾某四川老乡孙某、财务人员刘某。

证人符某的证言:武汉某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或其徐闻分公司从未有任何人找过我们洽谈公司名下在徐闻县块面积为38.5亩的土地转让问题。

证人陈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于2019年9月上旬的某天,赵某和尹某某两人来到我公司办公室(公司办公室设在徐闻县海安经济开发区北侧我私人住宅),见面后,赵某自我介绍说:他姓赵,系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总经理,并介绍说尹某某是他们公司的董事长。随后问我海安镇福安路那2.4亩的土地我是否可以转让给他们公司,或与他们公司合作开发成商业楼盘?我当时答复说:此地不转让,但如果他们公司给的条件适当的,我可以与他们公司合作开发。之后,于2019年9月中旬期间,赵某和尹某某就此事先后和我洽谈过几次。赵某说:其公司承建湛江市兴和房地产公司两个商业楼盘,一块位于徐闻县体育馆南侧。面积约为38亩,另一块位于徐闻县海安经济开发区北侧,面积为9亩,与我那2.4亩土地毗邻。他们公司想与我公司合作,将那9亩与我那2.4亩地连成一片开发成楼盘,并在地下建车库。我当时答复说:我那2.4亩早也归纳入我地旁边的徐闻县碧桂园房地产项目整体规划了,你们公司如果和我合作的,也必须纳入碧桂园房地产项目整体规划才行,你们先找碧桂园谈妥后我们之间再合作,后来他们也没找碧桂园谈,此事便不了了之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经对混杂相片辨认,陈某2辨认出武汉某公司徐闻分公司总经理赵某、尹某某。

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们分公司的相关人员职务是由分公司董事长尹某某任命的。我和杨某2019年9月份来徐闻时,徐闻分公司已成立。我进入公司时,尹某某说每月支付我工资5000元,但尹某某一直没有支付给我,公司其他员工的工资我不清楚。因为2018年年底左右,尹某某在新疆和田市民丰县搞工程项目时,由于当时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尹某某便让我把我名下价值70多万元的大众图锐小轿车(车牌号:新MG××××)使用权证抵押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小额贷款公司,从中借出20多万元投入到新疆民丰县教育培训中心那个工程项目里了,后来由于我们公司没有及时依约还款,于2019年8、9月份,该家小额贷款公司在深圳的总公司派人在广州把我的车扣押了,要求我们一次性把借款还清,后来邓某把那20万元转到我的账户里,尹某某便叫我将那20万元转到与贷款公司有关联的宁波致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账户,还清借款,之后我们便把车取回来了。我只知道公司在开发项目上支付了一笔10万元设计费给深圳一家设计院设计师何四清,当时该笔设计费是尹某某交代我去转款的。武汉某公司及其徐闻分公司在徐闻县只有兴和公司名下那两块土地工程项目,但实际上也没搞成。曾某未交过什么款项给我,我只知道分公司曾先后与周某、邓某签订过相关合同,具体何时何人代表公司出面的我不清楚。

经对混杂相片辨认,刘某辨认出邓某、周某。

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和刘某2019年9月份来徐闻。公司的相关印章一开始是曾某负责保管,2019年11月份之后,交由我负责保管。尹某某执有一套武汉某公司的相关印章,由他本人自己保管。我是公司技术负责人,我进入公司时,尹某某说好每月支付我一万元,但实际上目前为止,支付了我两个多月的工资。我们公司总经理赵某代表公司与周某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公司负责人曾某代表公司签订土石方劳务承包意向性合同,具体什么时候签订的我不清楚。周某支付了10万元履约保证金,邓某支付了20万元工程诚信金。我只知道公司在两个项目的开发上支付了一笔设计费10万元。

经对混杂相片辨认,杨某辨认出邓某、周某。

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于2019年11月左右,蒋学友跟我说:他有一个战友叫尹某某,在广东省徐闻县搞一个房地产项目,让我去实地去考察一下,看能否支持一下尹某某。后来,我出差到广东顺便到徐闻县去看了一下,那时才和尹某某见过面,认识了他。我实地到徐闻县考察一下尹某某的所说的房地产项目。当时尹某某带我到广东省徐闻县体育馆旁一块38亩的地块旁,向我介绍说他们承揽了一个房地产项目。随即他说他们公司资金有些紧张,提出说让我们公司投资或借款给他们公司,并说以徐闻县星海湾酒店作为抵押。尹某某跟我提及过此房地产项目后,我们双方再也没有谈及此事了。我们公司在湘潭有九十多亩地块还没有开发呢,我们不可能跑去徐闻去搞这个房地产项目,我们公司也没有借款给尹某某的意向。

经对混杂相片辨认,王某辨认出尹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尹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鉴于被告人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尹某某于案发后积极退还被害人被骗款,被害人亦表示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金琪提出的被告人尹某某具有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等从轻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实际情况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尹某某的悔罪态度较好,且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尹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故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予以采纳。扣押在案的手机2部,并非专门用于犯罪活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态度等因素,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苏某

人民陪审员 许某

人民陪审员 梁某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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