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甲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粤0103刑初某号
案 由: 合同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21年06月03日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粤010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甲,因本案于2021年1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穗荔检刑诉【2021】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开始,被告人侯某甲加盟广州市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招收驾驶培训学院。2019年1月,被告人侯某甲承租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西塱麦村北约15号档口,继续招收驾驶培训学员,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侯某甲在没有与广州市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续约的情况下,冒用广州市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名义继续招收驾驶培训学员,与学员签订虚假《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议》,收取学员培训费人民币89860院后不将学员资料和培训费交给车管所并关闭档口逃匿,具体犯罪事实如下:广州资深刑事律师,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一、2019年7月6日,被告人侯某甲在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西塱麦村北约15号档口,冒用广州市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微信(微信号:×××)骗取被害人赖某1车费用5100元。
二、2019年中秋节后,被告人侯某甲在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西塱麦村北约15号档口,冒用广州市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熊某1学车费用现金人民币5680元。广州资深刑事律师,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三、2020年1月9日,被告人侯某甲在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西塱麦村北约15号档口,冒用广州市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微信(微信号:×××)骗取被害人叶某1车费用4600元。
四、2020年5月5日,被告人侯某甲在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西塱麦村北约15号档口,冒用广州市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微信(微信号:×××)骗取被害人林某1车费用4380元。
五、2020年5月5日,被告人侯某甲在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西塱麦村北约15号档口,冒用广州市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1车费用3500元。
六、2020年6月2日,被告人侯某甲在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西塱麦村北约15号档口,冒用广州市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毛某1车费用4680元。
七、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侯某甲在广州市荔湾区站前路42号智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冒用广州市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微信(微信号:×××)骗取被害人姜某1车费用4680元。
八、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侯某甲在广州市荔湾区站前路42号智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冒用广州市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微信(微信号:×××)骗取被害人马某1车费用4680元。
九、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侯某甲在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西塱麦村北约15号档口,冒用广州市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1车费用4500元。
十、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侯某甲在广州市荔湾区站前路42号智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C979库房,冒用广州市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名义,用POS机刷卡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续某波学车费用4680元。
十一、2020年7月7日,被告人侯某甲在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西塱麦村北约15号档口,冒用广州市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微信(微信号:×××)骗取被害人严某1车费用1800元。
十二、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侯某甲在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西塱麦村北约15号档口,冒用广州市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1车费用4680元。
十三、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侯某甲在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西塱麦村北约15号档口,冒用广州市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微信骗取被害人徐某1车费用4680元。
十四、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侯某甲在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西塱麦村北约15号档口,冒用广州市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名义,用POS机刷卡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2车费用4680元。
十五、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侯某甲在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西塱麦村北约15号档口,冒用广州市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被害人熊某1的微信(微信号:×××)骗取被害人欧某1车费用4680元。
十六、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侯某甲在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西塱麦村北约15号档口,冒用广州市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微信(微信号:×××)骗取被害人邵某1车费用4500元。
十七、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侯某甲冒用广州市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微信骗取被害人卢某1车费用4500元。
十八、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侯某甲在广州市荔湾区鹤建里小区,冒用广州市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微信(微信号:×××)骗取被害人李某3车费用4680元。广州资深刑事律师,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十九、2020年9月9日,被告人侯某甲冒用广州市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微信骗取被害人钟某1车费用4500元。
二十、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侯某甲在广州市荔湾区广钢医院对面,冒用广州市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微信(微信号:×××)骗取被害人吴某1车费用4680元。
2021年1月19日,被告人侯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侯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款项后逃匿,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侯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没有意见,认罪认罚。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支付宝账号资料、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培训协议、承包合同、某教练员管理制度、收据、名片、情况说明、学员名单、微信截图、通知、银行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协查函及复函、户籍信息,证人骆某1的证言,被害人赖某2、熊某2、叶某2、林某2、李某4、毛某2、姜某2、马某2、黄某2、续立波、严某2、陈某2、徐某2、李某5、欧某2、邵某2、卢某2、李某6、钟某2、吴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款项后逃匿,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甲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及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其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1月19日至2022年1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侯某甲退赔被害人赖某2人民币5100元、熊某2人民币5680元、叶某2人民币4600元、林某2人民币4380元、李某4人民币3500元、毛某2人民币4680元、姜某2人民币4680元、马某2人民币4680元、黄某2人民币4500元、续立波人民币4680元、严某2人民币1800元、陈某2人民币4680元、徐某2人民币4680元、李某5人民币4680元、欧某2人民币4680元、邵某2人民币4500元、卢某2人民币4500元、李某6人民币4680元、钟某2人民币4500元、吴某2人民币4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某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桂某
书记员 彭某
陈某
广州资深刑事律师_广州老检刑事律师团,原检察官出身的资深刑事律师团队,具有20年以上法律实战经验,办案经验丰富,效果显著,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成功办理诸多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回起诉、无罪辩护、罪轻辩护、上诉改判等重大疑难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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