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谭某甲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4-03-15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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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甲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粤2072刑初某号

案  由: 合同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21年05月13日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粤207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甲,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0日被羁押,同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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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山二区检刑诉(2021)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甲犯诈骗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3日、2021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资深刑事律师,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谭某甲明知他人具有以租赁方式非法占有所租赁车辆之目的,为获取高额回报,使用其本人的信息资料向被害单位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租用粤Cxx号别克小型普通客车1辆(价值人民币138000元),后将该车驶至广东省与湖南省交界处交给微信网友“生存”等人使用,并收取微信网友“生存”等人支付的租车回报人民币5000元。次日上午8时许,上述车辆的监控定位系统不再显示定位位置,致被害单位无法找回该车。之后,被告人谭某甲将预留在被害单位用于租车联系的手机卡丢弃。广州资深刑事律师,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同年10月20日下午3时许,公安人员在广东省阳江市xx公园路段将被告人谭某甲抓获归案。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工作人员韦某的陈述、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微信账户信息及聊天记录截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单位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提供的委托授权书、xx租赁合同专用条款、费用结算单、xx租车单、xx验车单及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GPS轨迹图、证人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谭某甲的行为定性问题,经查,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证实,网友“生存”让其以自己名义“以租代贷”,将租到的车辆交给“生存”,并给其5千元好处费的事实;被害单位员工韦某的陈述及租赁合同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谭某甲与被害单位签订租车合同后,拆除车辆GPS定位并切断联系方式,最终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还车的事实。综合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谭某甲在与以租赁车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被害单位签订合同过程中,已具有将车辆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和诈骗故意,通过合同方式约定正常使用车辆的虚假理由让被害单位产生错误认识将车辆交付于其;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谭采用拒不退还车辆并切断联系的方式拒不履行合同,该行为不仅侵害被害单位的车辆所有权,影响被害单位正常经营活动,同时对汽车租赁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造成了破坏,上述行为符合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规定,应当以该罪定罪处罚。

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谭某甲是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被害单位员工韦某的陈述、租赁合同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谭某甲系租赁合同的相对方及履约义务人,其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车辆交付于他处,后切断联系方式拒不退还的事实,可见其在合同诈骗过程中所起作用主动、积极;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网友“生存”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而与被告人谭某甲成立合同诈骗共同犯罪,故而本案认定被告人谭某甲属合同诈骗共犯之从犯的证据尚不充分,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谭某甲认罪认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谭某甲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且公诉机关已当庭撤回对谭认罪认罚的认定,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谭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甲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唯指控的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谭某甲能如实供述罪行,是初犯的意见,经查属实,对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2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谭某甲退赔被害单位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13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唐某

人民陪审员 何某

人民陪审员 曹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某

              卢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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