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甲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粤2071刑初某号
案 由: 合同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21年05月07日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粤2071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甲,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山一区检刑诉〔2021〕某号起诉书、中山一区检刑变诉〔2021〕4号、8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谢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2日至7月24日,被告人谢某甲假借合作投资口罩生意之名,伪造公章并制作虚假的《入仓回执单》、《紧急通知》等证明文件,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货款、疏通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肖某、邓某在中山市三乡镇、沙溪镇等地转账汇款共计人民币4282500元。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谢某甲向****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赃款未退还。另外,谢某甲诈骗导致被害人邓某自杀身亡。广州资深刑事律师,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且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被害人肖某、邓某的陈述,辨认笔录,邝硕恒的证言,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转账明细用图表,被害方投资买卖口罩的合同及相关资料,谢某甲用于诈骗的相关合同及其确认伪造的资料,承诺书、情况说明书,委托书、邓某病历资料、遗书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身份信息及前科情况资料,办案说明,视听资料,谢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应当责令退赔。谢某甲诈骗导致被害人邓某自杀身亡,酌情从严惩处。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谢某甲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谢某甲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谢某甲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广州资深刑事律师,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33年9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谢某甲退赔被害人肖某、邓某继承人人民币428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梁某
人民陪审员 冯 某
人民陪审员 叶 某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叶某
书记员 吴某
卜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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