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甲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粤0304刑初某号
案 由: 合同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21年03月23日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粤0304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30日至2013年11月29日止;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9日被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8年3月16日至2018年11月15日止;再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7月19日止。现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抓获,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21〕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罗某甲租赁深圳市福田区西座12C室临时居住。2019年10月11日至10月31日,罗某甲先后向何某灶、吕某龙和黎某林采购二手手机及平板电脑,前面的交易均能付清货款。最后一次交易,被告人罗某甲骗取3名被害人交付的货物后关闭手机逃匿,具体如下:
1.2019年10月11日至10月30日,被害人何某灶帮被告人罗某甲在香港采购了4次二手手机,前3次被告人罗某甲均能正常支付货款。2019年10月30日18时许,何某灶将第四次帮被告人罗某甲采购的三星二手手机(价值154000元港币)送到被告人罗某甲租住的深圳市福田区,被告人罗某甲骗取上述货物后,于2019年11月1日断绝与何某灶的联系。广州资深刑事律师,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2.2019年10月11日至10月31日,被害人吕某龙帮被告人罗某甲在香港采购了4次二手手机,前3次被告人罗某甲均能支付货款。2019年10月31日凌晨1时许,吕某龙派人将第四次帮被告人罗某甲采购的三星二手手机(价值208000元人民币)送到被告人罗某甲租住的深圳市福田区,被告人罗永某甲当场支付了13000元人民币定金后,于2019年11月1日断绝与吕某龙的联系。
3.2019年10月14日至10月30日,被害人黎某林帮被告人罗某甲在香港采购3次iPad平板电脑,前面2次被告人罗某甲均能支付货款。2019年10月30日,黎某林将第三次帮被告人罗某甲采购的iPad平板电脑(价值96000元人民币)送到被告人罗某甲租住的深圳市福田区,被告人罗某甲当场支付了10000元人民币定金后,于2019年11月1日断绝与黎某林的联系。
被告人罗某甲于2020年9月22日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广州资深刑事律师,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被告人罗某甲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李某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甲对吕某龙的诈骗金额应当认定为188124元。被害人吕某龙关于涉案金额陈述不稳定,既有人民币207944元又有208000元,应以2021年1月7日,吕某龙和被告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中约定的退赔金额201124元为准,扣除已经支付的定金13000元,该单涉案金额应为188124元。二、被告人罗某认罪认罚,积极主动和受害人吕某龙、何某灶、黎某林联系退回赃款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达成了《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三、被告人罗某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1.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具有悔罪表现;2.孩子年龄小,老人年迈体弱,家庭经济困难;3.被告人罗某本人也是受害者,是被案外人所骗;4.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并未失踪,是因为家里有急事回老家;5.被告人罗某甲没有隐瞒在深圳实际居住信息和身份证信息。结合以上情况,应对被告人罗某甲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宜。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罗某甲租赁深圳市福田区临时居住。2019年10月11日至10月31日,被告人罗某甲先后向何某灶、吕某龙和黎某林采购二手手机及平板电脑,前面的交易均能付清货款。最后一次交易,被告人罗某甲骗取3名被害人交付的货物后关闭手机逃匿,具体如下:
1.2019年10月11日至10月30日,被害人何某灶帮被告人罗某甲在香港采购了4次二手手机,前3次被告人罗某甲均能正常支付货款。2019年10月30日18时许,何某灶将第四次帮被告人罗某甲采购的三星二手手机(价值154000元港币)送到被告人罗某甲租住的深圳市福田区,被告人罗某甲骗取上述货物后,于2019年11月1日断绝与何某灶的联系。
2.2019年10月11日至10月31日,被害人吕某龙帮被告人罗某甲在香港采购了4次二手手机,前3次被告人罗某甲均能支付货款。2019年10月31日凌晨1时许,吕某龙派人将第四次帮被告人罗某甲采购的三星二手手机(价值208000元人民币)送到被告人罗某甲租住的深圳市福田区,被告人罗某甲当场支付了13000元人民币货款后,于2019年11月1日断绝与吕某龙的联系。
3.2019年10月14日至10月30日,被害人黎某林帮被告人罗某甲在香港采购3次iPad平板电脑,前面2次被告人罗某甲均能支付货款。2019年10月30日,黎某林将第三次帮被告人罗某甲采购的iPad平板电脑(价值96000元人民币)送到被告人罗某甲租住的深圳市福田区,被告人罗某甲当场支付了10000元人民币货款后,于2019年11月1日断绝与黎某林的联系。
被告人罗某甲于2020年9月22日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家属代其向被害人何某灶退赔人民币1万元、向被害人吕某龙退赔人民币15万元、向被害人黎某林退赔人民币1万元,并取得上述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罗某甲的身份资料,微信聊天记录、交易明细、送货单、发票、涉案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抓获经过、赔偿协议书与谅解书、刑事判决书与释放证明、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查询材料等书证;2.证人陈某锋、肖某勇的证言;3.被害人吕某龙、何某灶、黎某林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
关于被害人吕某龙被骗数额问题,被害人数次稳定陈述货值为人民币208000元,扣除被告人罗某甲支付的人民币13000元货款后实际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95000元。被害人吕某龙表示赔偿协议载明被告人需向其退赔人民币201124元系双方协商的结果且实际已经扣除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罗某甲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金额无异议,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罗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甲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一定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家属代其分别向被害人何某灶、吕某龙、黎某林部分退赔并获得对方的谅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情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2日至2023年9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罗某甲向被害人何某退赔港币154000元(已经退赔的人民币1万元在上述金额中予以扣减);向被害人吕某退赔人民币45000元;向被害人黎某退赔人民币7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尹某
人民陪审员 韦某
人民陪审员 梁某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某
书记员 刘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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