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合同诈骗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粤0103刑初某号
案 由: 合同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21年03月10日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粤010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因本案于2020年9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怀孕于2020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刑诉[2021]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资深刑事律师,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广州市荔湾区花湾一号A1栋公寓内,通过微信朋友圈谎称有特价长脚蟹出售,诈骗得被害人冯某1向其支付人民币21600元订购80只长脚蟹。被告人张某甲将收取的货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并在被害人冯某1向其催货时编造海关清关等借口拖延,后变更微信、住址等躲避被害人。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见面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冯某1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广州资深刑事律师,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后逃匿,依法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广州资深刑事律师,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有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已拍照存档),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报警登记表、110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谅解书、转账记录及收据,银行卡照片,微信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被害人冯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邵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身份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等情况综合考虑,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简某
书记员 黄某
广州资深刑事律师_广州老检刑事律师团,原检察官出身的资深刑事律师团队,具有20年以上法律实战经验,办案经验丰富,效果显著,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成功办理诸多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回起诉、无罪辩护、罪轻辩护、上诉改判等重大疑难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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