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某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粤0305刑初某号
案 由: 合同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21年02月24日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粤0305刑初某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甘某,上列两被告人因本案于2020年9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10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广州资深刑事律师,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21〕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某、甘某军犯合同诈骗罪,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广州资深刑事律师,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两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两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发表辩护意见称,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查明事实 广州资深刑事律师,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2019年5月,被告人甘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深圳市顺丰同城物流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的急送平台,为其父亲甘某注册了常德牛肉粉(海雅店)账号(ID:62xxx77),后伙同被告人甘建军等人多次在该急送平台创建虚假配送订单,并由甘某军使用已注册的骑手账户抢单,抢单后并没有实际配送到客户,而是用手机软件修改定位后点击送达,完成整个配送流程,进而骗取顺丰同城急送平台的骑手配送费。至2019年10月期间,甘某、甘某军等人在该平台刷假单的单数为24338单,上述订单均存在实际配送距离、客户联系信息明显虚假的情形,经核实,甘某、甘某军共骗取配送费42455元,其中甘某获利20069元,甘某军获利22386元。
本院意见
被告人甘某、甘某军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二被告人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判决
一、被告人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8日起执行至2021年2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甘某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8日起执行至2021年2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责令被告人甘某、甘某军分别向被害单位深圳市某同城物流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20069元、22386元。
四、扣押的被告人甘某、甘某军及甘某、刘某的手机依法予以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某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某
广州资深刑事律师_广州老检刑事律师团,原检察官出身的资深刑事律师团队,具有20年以上法律实战经验,办案经验丰富,效果显著,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成功办理诸多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回起诉、无罪辩护、罪轻辩护、上诉改判等重大疑难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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