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王某甲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4-04-03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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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粤0104刑初某号

案  由: 合同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21年02月09日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粤0104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因本案于2019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广州资深刑事律师,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刑诉〔2020〕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资深刑事律师,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共同投资开办工业园为由,骗取被害人吕某1人民币50万元。广州资深刑事律师,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随案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辩称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为:其与吕某2等人系合伙投资工业园项目,其没有虚构项目,其将收取吕某2的50万元资金均转给了另一合伙人陈某等人用于项目建设,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为:1.王某甲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吕某2财产的故意,其在收到50万元投资款后已将大部分款项转至合伙人陈某及李某1指定的账户,用于工业园项目投资,此外其自己也投资了近35万元。2.王某甲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并不清楚涉案项目的虚假性,其只是在合作投资中未尽谨慎核实义务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3.本案证人吕某3、陈某、李某1等人的证言存在矛盾,且未出庭作证,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虚构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可以共同投资开办工业园用于出租赢利的事实,诱骗被害人吕某2参与投资,被告人王某甲谎称其与被害人吕某2、证人陈某等3人需共同出资人民币150万元(以下币种同)、每人出资50万元,骗取被害人吕某2的投资款共计50万元。被告人王某甲将骗取的上述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等挥霍完毕。

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法庭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侦查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发案、立案及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情况。

2.侦查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材料、主体身份核查表,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身份情况。

3.收据2份(经被告人王某甲、被害人吕某2分别签认),内容为:被告人王某甲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3月29日收到吕某3(被害人吕某2的儿子)投资惠州市博罗县工业园资金人民币10万元、40万元。

4.被害人吕某2的妻子陆某英的中国民生银行(6226180300966996)个人账户对账单,证实其于2018年3月15日、16日、19日分别向其子吕某3转账69000元、1000元、300000元的事实。

5.被害人吕某2的儿子吕某3的中国民生银行卡(62×××68)对账单、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证实吕某3于2018年3月16日、19日、21日分别向马某聪的银行卡(62×××82)转账1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事实。

6.被告人王某甲前妻马某聪名下的广东南粤银行银行卡(62×××82)的交易流水,证实该银行账户2018年3月16日收到10万元(吕某3转入)后先后转出50000元给周某1和、20000元给陈某,并多次快捷支付后剩余的3462.96元;3月19日收到30万元(吕某3转入)后转出15万元给袁恒仔、转出10万元给陈某,并多次快捷支付后剩余的24121.95元;3月21日收到10万(吕某3转入)元后转出5万元给袁恒仔,3月27日转出3万元给马某聪。

被告人王某甲供认其前妻马某聪名下的广东南粤银行银行卡(62×××82)由其本人控制使用。

7.证人陈某名下的招商银行卡41×××26交易明细,证实2018年3月16日、19日分别收到马某聪转账20000元、100000元。

8.案外人袁恒仔名下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89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证实2018年3月19日收到马某聪转账20万元的事实。

9.证人周某1和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55的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证实2018年3月16日收到马某聪转账50000元的事实。

10.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经被告人王某甲签认),证实:①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3月15日、16日微信转账给“玉桂”9000元,同年3月19日微信转账给李某18000元,同年3月21日、24日微信转账给陈某共计14000元的事实;②被告人王某甲对被害人吕某2谎称工业园事宜仍在审批办理中。

11.本院(2019)粤0104执20147号《失信决定书》以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查询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甲于2016年7月4日至2019年5月20日期间共计有8次被申请执行记录,全部均未履行,涉案被执行数额达100余万元,2019年11月22日已被本院纳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实被告人王某甲与马某聪于2005年11月3日结婚,后于2015年10月12日离婚。

13.被害人吕某2的陈述与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我被王某甲骗了约60万元。我于三、四年前在我家旁边的彩票投注站认识王某甲,他自称是广州市市委接待办副主任,说他的外公是将军等,这样我就相信了他,认为他所说的事情是真的,但是没有给我看他的工作证。

2018年3月初,我和王某甲在越秀区建设大马路中环广场的星巴克咖啡厅坐的时候,王某甲对我说在广东惠州市博罗县有一个工业园的投资项目有钱赚的,叫我投资。我回家和我儿子商量后,约王某甲饮茶,并带上我儿子吕某3,在谈的过程中,王某甲说该投资项目投资金额为180万元,分三份,每个人各投资60万元,我和王某甲各占股30%,另一个投资人陈某因为他是惠州本地人,出力多些,占股40%,我同意。王某甲就叫我划钱给他。第二天(2018年3月16日),我儿子吕某3在家通过网银先转了10万元到王某甲提供的马某聪银行帐号(62×××82)上。通过网银转出的钱有捆绑吕某3的中国民生银行卡,卡号:62×××68。王某甲有写收据给我们,他在2018年3月15日(就是饮茶当天)就写了一个收据给我儿子,还把他的身份证复印到收据背面。

后来王某甲收到钱后叫我尽快把剩余的钱补足,我贷款了30万,吕某3又从他妈妈那里拿了10万,吕某3同样通过网银转给王某甲提供的马某聪上述的银行帐号,其中30万元是2018年3月19日转的,另外10万是2018年3月21日转的,王某甲收到钱后还是叫我补齐剩下的10万元,我说现在没有现钱了,等到股东签协议时再补齐钱,王某甲没有意见,他于2018年3月29日在越秀区建设大马路中环广场星巴克咖啡厅写了一张40万元的收据给我儿子吕某3。之后我不断追问王某甲项目进展情况,王某甲总是以各种借口推,一时说正在走程序,一时说手续已经办到哪里哪里了,很快就能批下来等,但一直都没有结果。

到了2019年6月份,我怀疑王某甲的身份有问题,并得知他已经上了法院老赖名单,还牵涉到几宗官司(已经判决),我更加怀疑。2019年6月3日下午16时多,我得知王某甲正在某酒庄下单买酒,于是和朋友到该酒庄把王某甲抓住,王某甲承认拿了我的钱,但现在没有钱还给我,要我宽限他一个星期,我不同意,于是将他带到建设派出所。

我和他没有签协议,只是口头协议,王某甲说等项目正式批了下来再签协议。谈论项目时,陈某没有和我们一起,一直都是我和王某甲两个人谈的,我今天打电话给陈某,陈某告诉我根本没有这回事,王某甲也没有和他谈过该项目投资的事,还说王某甲就是一个骗子,在惠州骗了他身边朋友几百万元,很多人都在找他。

剩下10万是王某甲又跟我说在惠州博罗罗浮山有一个国家足球冬训基地可以投资,并说他是广州中成创公司属下一个分公司的老总,是该冬训基地项目投资的负责人,叫我注册一个公司帮他洽谈该项目有关业务,并以帮我儿子在罗浮山足球冬训基地谋一个工作岗位、拉关系、请人吃饭等名,不断以各种理由问我要钱。从2018年下半年至前几天我通过微信向王某甲转钱共约10万元,转帐数额从几百元到1.5万元不等。但我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我微信转给他的钱,是他向我借的,报账后还我。

我与王某甲去过。2018年2月份左右,我与王某甲坐动车到东莞石某,然后陈某开车到石某接我们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呆了两天,但是他们没有同我讲任何事情,纯粹是在那里玩了两天。我见过陈某和李某1,当时陈某介绍李某1叫阿清,没有讲具体名字。

我和王某甲谈论工业园投资项目时某甲没有向我出示任何该投资项目有关法律文书或规划文。王某甲对我说,陈某的哥哥原是陈某所在村的村书记,陈某本人是做个体生意的。

被害人吕某2辨认出被告人王某甲就是于2018年3月份以投资入股项目为名诈骗其50万元的男子。

14.证人吕某3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8年3月15日中午我父亲打电话要我去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9号越秀城市广场3楼宴八方茶楼,我父亲与一名男子面对面坐在那里并向我介绍叫王某甲。王某甲自称为深圳市某副市长的秘书,并给我们介绍了惠州博罗县有一个工业园项目,总投资150万,分成三股,其中我父亲占一股(33%),王某甲占一股(33%),男子占一股(33%)。这个工业园项目利润分组约定为,我父亲占30%,王某甲30%股,而男子占40%。但以上内容均为口头约定,没有形成书面协议。王某甲说男子与村长有关系,可以很低的价格租地,该工业园项目面积约3万平方米。他给我提供了一个用于转账的银行卡号(广东南粤银行XXX2),还复印了他的身份证给了我父亲。之后的两周内,我先后分三次通过网银在家中(民生银行62×××68)将五十万汇入王某甲提供的银行账户内,第一次是2018年3月16日转出十万元,第二次是2018年3月19日转出三十万元,第三次是2018年3月21日转出十万元。王某甲还出具了两宗收据,一张十万元、一张四十万元。

15.证人陈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8年3月、4月的一天,王某甲带2名男子到园洲,介绍其中一名男子是吕某2。当天晚上我接待了他们,第二天吕某2就回去了。我认识王某甲桥)的介绍认识了王某甲。认识以后,王某甲对我说:他是叶家(叶**)的人,他是广州市副市长陈某甲的秘书,他的老板调到广东省中山市做市书记。我听了他的介绍,就说去中山看一下有什么生意可做,他说去中山做废品收购生意。后来我与王某甲到中山考察试废品市场情况,发现中山的废品收购市场情况并不是很好,于是这个项目就没有做成。在这之后,王某甲又对我说:“在罗浮山有一个足球基地的项目,他是广州中城创公司的总经理,在东莞石某有一个分公司,分公司的名称是绿茵发展有限公司,这家分公司具体负责罗浮山足球基地项目的,这个基地是国家级的,比云南昆明那个足球训练基地还在大”。我听了王某甲的介绍后,先后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和到实地查询,均没有王某甲这个人。后来我又看到黎桥的生活状态有了比较大的改变,以前黎桥做其它生意是亏了本的,现在好像赚了钱的样子,黎桥要购买一台菱志小车,王某甲给黎桥交了50000元的定金,同时黎桥在与王某甲做煤炭、废纸回收生意,赚了一点钱。过了一段时间,张某说王某甲骗了他100万元。王某甲称有煤炭生意,由张某拉煤卖给别人,王某甲收了钱,但是没有钱付给张某。

我没有听过工业园项目,是有一个阵村,这个村前村书记和现在的村书记均不是我的同学。王某甲欠我五六十万元,2018年3月多次转钱给我是还钱。欠钱原因是自2016年年底,通过我堂叔的连襟的介绍认识了王某甲后,王某甲开口向我借钱,开始是一、二万元左右地借,后来王某甲以罗浮山国家足球训练基地的土石方工程、绿化工程给我做的名义向我借钱,从2017年至2018年3月份左右,王某甲共向我借钱约五六十万元左右。我没有他借钱证据。

16.证人李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没有与王某甲、陈某合伙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园洲镇阵村投资工业园项目。我于2016年底或2017年初,在中堂镇通过张某的介绍认识王某甲。2017年某天,我与陈某到东莞石某火车站接王某甲与另一名男子到,后来在吃饭时,通过王某甲的介绍认识了吕某2。王某甲在介绍吕某2时,他说他是商会领导的亲戚,是大老板,带着资金来做项目。过了几天,我来到又见到王某甲,但没有听到他们讲工业园项目的事情。我没听说阵村有一个工业园的项目,也没有听陈某谈过在阵村有一个工业园的项目。王某甲也没跟我说过工业园项目。

张某和王某甲有经济纠纷,他们在2017年合伙做废纸和煤的生意,最后张某负责出资,其他运作由王某甲负责。该资金是张某与王某甲合伙做废纸生意的货款,该货款是张某向我岳父袁某借的。2018年3月16日,我要王某甲通过其前妻马某聪的一张南粤银行卡(62×××82)将200000元转到我岳父袁某的一张中国邮政银行卡(62×××89)上,这笔钱是我朋友张某和王某甲在东莞合伙做废纸生意的货款,当时我只是帮张某催王某甲还废纸货款,王某甲称该废纸的货款已到账20万元,可以转账还给张某货款。袁恒仔将200000元转到陈某银行卡上是因为我岳父袁恒仔的儿子袁成浩之前与陈某在做酒庄生意,当时正在装修该酒庄,陈某将200000元这笔资金交给装修老板作为工程费用。

2018年3月16日王某甲通过微信给我转了8000元到我的微信账上,这是王某甲之前私人向我借的(有现金和微信转账)。

17.证人周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认识王某甲,我和他朋友关系。2016年12月3日,我们公司获得了广东省足球协会的复函,筹办的是“广东惠州足球训练基地”。我们公司获得复函后,我多次去到博罗县长宁镇水边村找当地村的村长商谈征地的事情,由于征地价格等因素未有谈成,2017年5月份左右我叫停该项目,之后我就没有继续跟进该工程项目

2017年2、3月左右,王某甲曾经与我去过一次该村,当时他以我朋友的身份去的,并没有代表我公司及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王某甲干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左右,来到我公司,他在石某住了四、五个月左右。王某甲他说:“我没有事做,在广州有许多关系,你公司这么大的业务,到时我可能帮你引进资本”,于是经我同意,他自己印了我公司经理的名片,但是王某甲在我公司根本就没有负责具体事务。我没有委托王某甲负责运作过博罗县罗浮山足球冬训基地项目。他没有在我公司工作两年,他不是我公司的员工,我公司与他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关系。

18.证人朱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9年6月3日以前,我们村没有意向搞一个工业园项目,我不认识陈某、李某1、王某甲,我们村虽然有集体土地但存为一直以来没有想过搞工业园的项目,如果要搞建设需要村负责村土地的村小组提议,村小组开会研究讨论决定,然后向镇报告,如果镇政府有批复,那么村小组就可以建设,否则不行。

19.证人张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于2017年1月经朋友介绍认识王某甲,并于同年2月份开始与他做煤、废旧纸生意。王某甲自称是中城创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我们做废旧纸生意是在东莞市,没在中山市做过。当时我和王某甲、佘某三人合作。一开始王某甲自称全部出资,后来以公司资金不到位为由叫我和佘某出资,所以他没有出钱。我出资了140万。王某甲、佘某互相推搡骗我的钱,共骗了120万,这件事我已经于2019年6月11日在东莞报案。王某甲于2018年3、4月份转账还了20万元,是我与王某甲合伙做煤生意的还给袁恒仔的钱。

20.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底,我在广州市小北路体彩站认识了吕某2,双方互加了微信,通过一段时间接触,我们双方有了一定的了解。吕某2在微信中说,有什么生意可做,去你工作的地方看一下,我在微信中说,我有一个朋友在广东惠州博罗县,我们去看一下。2017年12月左右,我们在陈某、李某1的陪同下,在看了两天,之后,吕某2与阿辉一同回到广州,我继续在待了两天。之前我与陈某、李某1就已商量了在搞一个工业园(之前陈某说,他们村有几十亩集体荒地,在公路边),我们三个人合伙,每人占一定的比例进行投资。后来,吕某2再一次在微信中问我,在有没有生意可做,于是我就把之前我与陈某、李某1已商量好在他们镇搞工业园的事告诉了吕某2,他听了以后,回去同家里人商量一下,我也对他说,我也要同陈某、李某1商量一下。之后,陈某、李某1他们同意了,同时陈某对我说,村里要向镇里报告办手续、要给村民保证金、平整土地等前期大概需要50万元左右,如果全部办好大概需要150万元左右,之后,我把所需费用告诉了吕某2,吕某2同意了,于是我就对吕某2说出50万元作为前期费用,吕某2先后两次叫他的儿子通过网银将50万元钱转到我前妻马某聪的一张南粤银行卡上,我收到吕某2儿子转来的钱后,就马上转给陈某与李某1,我给陈某转了29万元到他的工商银行卡、招商银行卡,我给李某1转了20万元,当时李某1给我提供了他岳父一张中国邮政银行卡,我自己留了10000元作为车辆等费用。

过了一段时间,我坐车去到问陈某与李某1,工业园的事情办好没有。陈某说没有办好,一直推脱镇里面还没有批。后因我想退出与陈某、李某1合伙酒庄经营和退钱的事情,同陈某发生过争吵,陈某也没有还我钱,吕某2也没有问我要钱。2019年6月3日吕某2在广园东新世界广场一个酒庄抓住我,要我还钱,就把我带到建设派出所来了。

园洲工业园事情当时陈某与李某1没有提供陈某同学所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给我看。他同学也没有提供村集体土地规划文书,我们与陈某同学所在村领导没有签订意向书或协议书,吕永强没有与我们签订合同意向书。陈某同学是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阵村村书记。工业园事情为什么没有批他们没有告诉我,一直说在办理中。他们说不能办成工业园的事情后我没告诉吕某2,我不告诉他因为他们不还钱给我,我没钱还吕某2,所以没告诉他。

我同吕某2、陈某、李某1讲过在惠州市博罗县罗浮山有一个国家级的足球冬训基地可以投资,我们公司(广东省东莞市绿茵发展有限公司)获得广东省足协的授权,可以筹办国家级足球冬训基地,但没说可以投资。除授权外,我们公司没有批文。我在该有限公司担任经理职务,这家公司法人是周某2。

我们在搞工业园项目,具体内容是把阵村的地租下来搞工业园项目,建成厂房再出租给他人使用。我和陈某、李某1是于2017年7、8月份在一个咖啡厅商量搞一个工业园项目的,当时我们三个人只是口头商量,没有形成文字材料。陈某负责找地方、找关系和负责管理资金,我与李某1负责出资。我自己在2017年12月份向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阵村工业园项目投资了35万元,全部给了陈某作为工业园项目入股资金。

我于2018年3月16日转到周某1和账上的50000元偿还原来的欠款,另外还转给了我前妻马某聪3万元,我通过微信转9000元到一个微信名叫玉桂的酒庄业主微信账上,通过微信转给陈某14000元,这些都是吕某2的儿子转给马某聪南粤银行卡上500000元钱中的一部分。吕某2通过微信转给我的39300元是我向其借的,没有打借条。

我认识张某,我是跟他、李某1三人于2017年4月一起做废纸生意。我不知道张某有没有向李某1的岳父借钱。我有向陈某借钱,每次都借二、三千元,但都全部还清了,而陈某现在还欠我35万元。我不认识袁恒仔,我转给袁恒仔的钱是吕某2投资的钱,当时是李某1叫我将25万元转账到袁恒仔的账户内。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人王某甲及指定辩护人所提王某甲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解与辩护意见。经查,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没有听说博罗县有工业园项目,也没有向被告人王某甲介绍投资工业园项目,2018年3月份马某聪银行账户转账给其的款项是王某甲向其归还的欠款。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没有听说过博罗县工业园项目,也没有与陈某、王某甲合作投资工业园项目,被告人王某甲在2018年3月16日转账到其岳父袁恒仔银行账户的20万元,是张某与王某甲合伙做废纸、煤炭生意时找袁恒仔借的钱,李某1帮其岳父向王某甲催款并收到的欠款。该还款事由与证人张某的证言亦能相互印证。3.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博罗县阵村的党支部书记,其村没有搞工业园项目的意向,其不认识陈某、李某1、王某甲。4.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甲不是东莞市某发展有限公司的员工,没有负责运作过博罗县罗浮山足球冬训基地项目。5.涉案银行转账交易流水等资料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在收取被害人吕某2的50万元款项后,即向陈某、李某1、袁恒仔、周某1和及其前妻马某聪等人转款的事实。6.在案的《失信决定书》、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查询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在案发前已因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数额100余万元,而被本院纳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被告人王某甲亦供认其以合作投资博罗县工业园的名义收取被害人吕某250万元,后将大部分款项转给陈某、李某1及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且用于归还周某1和的欠款5万元、转给其前妻马某聪3万元的事实。7.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综上,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甲在客观上虚构共同投资工业园项目的事实,以收取投资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吕某250万元,并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其本人的欠款等用途而私自挥霍完毕,并无归还的能力与意愿,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涉案款项的故意,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巨大,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王某甲及指定辩护人所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在接到办案民警的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其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其不构成自首。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甲的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2024年8月1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吕某2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某

人民陪审员 卫某

人民陪审员 杨某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梁某

法庭记录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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