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宏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粤0117刑初某号
案 由: 合同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21年02月05日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粤0117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宏,2018年10月31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5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11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刑诉〔2021〕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宏犯合同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资深刑事律师,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李某宏通过伪造车辆行驶证,在广州市从化区将向他人租借的桂A×××××号牌小汽车抵押给被害人李某1,并与被害人李某1签订借款合同,骗得被害人李某1借款25000元。案发后,涉案车辆已发还给车辆所有人,被告人李某宏赔偿被害人李某1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宏有累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李某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宏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宏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宏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扣押的供犯罪所用的伪造车辆行驶证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资深刑事律师,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被告人李某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2021年6月3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该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扣押的伪造车辆行驶证依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殷某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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