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卓某甲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4-04-09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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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某甲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粤0103刑初某号

案  由: 合同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21年02月03日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粤010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卓某甲,2019年10月28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9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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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刑诉[2020]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资深刑事律师,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一、2020年8月29日11时,被告人卓某甲通过微信向被害人王某1谎称有布料出售,并约定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附近验货交易。同日13时许,被告人卓某甲又向张某2谎称购买78匹布料,要求张某2送货到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海珠区人民法院旁边。同日20时许,被害人王某1按照约定去到海珠区人民法院门口,与张某2的工人验货后,向被告人卓某甲支付宝扫码支付货款人民币27000元。后张某2未收到货款拒不交付货物,被害人王某1遂发现被骗。广州资深刑事律师,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二、2020年8月31日13时,被告人卓某甲向被害人陈某1谎称有布料出售,并于被害人约定好交易时间、地点及价格。同日16时许,被害人陈某1在广州市海珠区凤某1路针织城A013档验货后,向被告人卓某甲提供的微信转账支付货款13030元,后货主发现未收到货款拒不交付货物,被害人陈某1遂发现被骗。

三、2020年9月1日18时,被告人卓某甲通过电话、微信向被害人倪某1谎称要购买布料,后于次日9时许要求被害人倪某1将77匹牛奶丝抓毛布料送货至广州市荔湾区凤西二路6-8号门前交付。同月2日10时许,被告人卓某甲又向张某1谎称有布料出售,与张某1谈妥后约定到广州市荔湾区凤西二路6-8号门前收货。同日14时许,被害人倪某1雇佣一辆小货车将77匹牛奶丝抓毛布料运送至广州市荔湾区凤西二路6-8号门前,张某3某收货后通过支付宝将货款人民币12600元转账给被告人卓某甲,后被害人倪某1发现被骗。上述被害人倪某1被诈骗的77匹牛奶丝抓毛布料价格为人民币47216元。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卓某甲在广东省汕头市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卓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卓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卓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意见,认罪认罚。

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其后悔莫及,配合司法机关调查,认罪认罚。2.被告人在海珠区中大布匹市场做生意,因为客观原因未能正常经营,迫于家庭压力,走上犯罪的道路。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卓某甲在开庭审理时均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照片、手机号码、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及转账记录截图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账号信息及支付宝账号信息截图,户名为蔡某瑞、李某鹏的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轩振某行出具收据及货物价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货拉拉平台送货订单,广州市荔湾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附认定标的协助书明细表汇总,被害人倪某2、王某2、陈某2的陈述,证人卓某1、卓某2、卓某3、张某1、朱某、张某2的证言,被告人卓某甲的供述及户籍材料,前科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卓某甲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卓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卓某甲当庭自愿认罪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上述方面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卓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10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

三、责令被告人卓某甲退赔人民币27000元给被害人王某2、退赔人民币13030元给被害人陈某2、退赔人民币47216元给被害人倪某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某

人民陪审员 李某

人民陪审员 邱某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梁某

             许某

             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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