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粤0103刑初某号
案 由: 合同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21年02月03日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粤010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2020年8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穗荔检刑诉〔2020〕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于2021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化名赖某与被害人陈某1、被害人陈某1的老板卢某2某互加为微信好友后,被告人陈某甲向被害人陈某1谎称是老板的老朋友,并提出在档口(广州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新亚洲国际电子城某楼2025档)购买手机电池电芯,被害人陈某1信以为真。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向被害人陈某1订购五批电池电芯(共287000条,销售价值人民币379650元),然后被告人陈某甲指使同案人鲁某(已判决)将货提走进行诈骗。后被害人陈某1通过微信、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甲、同案人鲁某追要货款,两人均不回复,后关闭手机潜逃。2020年1月14日,被害人陈某1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泌冲基围大道南自编某号11楼“某智能科技”加工厂,追回被同案人鲁某运输至该处准备加工的手机电池电芯2000条(价值人民币33000元)。具体如下:广州资深刑事律师,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1.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指使同案人鲁奎(已判决)去到广州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新亚洲国际电子城某楼2025档,向被害人陈某1谎称是赖建雄的工仔来提货,骗走电池电芯共2000条(共计价值人民币24000元),再交由被告人陈某甲处理。
2.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同样方法骗取被害人陈某1手机电池电芯4000条(共计价值人民币57000元)。
3.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同样方法骗取被害人陈某1手机电池电芯共7000条(共计价值人民币96500元)。
4.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同样方法骗取被害人陈某1手机电池电芯共8000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09200元)。
5.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同样方法骗取被害人陈某1手机电池电芯共7700条(共计价值人民币9295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所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罪名与事实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是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化名赖建雄与被害人陈某1、被害人陈某1的老板卢某2某互加为微信好友后,被告人陈某甲向被害人陈某1谎称是老板的老朋友,并提出购买手机电池电芯,被害人陈某1信以为真,分5次共骗取了广州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新亚洲国际电子城某楼2025档的被害人陈某1手机电芯共28700条,销售价值人民币379650元,然后被告人陈某甲指使同案人鲁某(已判决)将货提走进行诈骗。后被害人陈某1通过微信、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甲、同案人鲁某追要货款,两人均不回复,后关闭手机潜逃。广州资深刑事律师,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2020年1月14日,被害人陈某1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泌冲基围大道南自编1号11楼“某智能科技”加工厂,追回被同案人鲁某运输至该处准备加工的手机电池电芯2000条(价值人民币33000元)。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时均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10警情信息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同案人鲁某照片、货物照片、手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销售货物清单、送货单,微信资料、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通话记录,广州市荔湾区价格认证中心荔价认不[2020]某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及认定标的协助书明细表汇总,同案人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卢某1、陈某3、陈某4的证言,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罪的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犯罪数额不准确,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陈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该方面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甲与同案人鲁奎共同退赔人民币346650元给被害单位深圳市某鸿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某
人民陪审员 邱某
人民陪审员 李某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梁某
许某
陈某
广州资深刑事律师_广州老检刑事律师团,原检察官出身的资深刑事律师团队,具有20年以上法律实战经验,办案经验丰富,效果显著,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成功办理诸多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回起诉、无罪辩护、罪轻辩护、上诉改判等重大疑难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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