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2020-11-24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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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广东高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付某某、林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付某某、林某拖欠118名工人工资1006668.9元未在规定时间内偿付完毕。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变卖公司库存和部分设备,全额支付了所拖欠的工人工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基本案情】

  2009年7月,被告人付某某、林某登记成立了某某妇婴用品有限公司,两被告人分别占公司的49%、51%股权,林某系法定代表人。2015年3月,双方终止合作。但合作期间,该公司拖欠118名工人工资1006668.9元。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7月13日向该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付某某、林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偿付完毕。同年8月11日,民警在桂城街道综治办抓获林某。同年9月1日,该公司变卖库存和部分设备,全额支付了所拖欠的工人工资。次日,民警在银川火车站抓获付某某。

  2016年1月20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付某某、林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意义】

  被告人逃避支付上百名工人的工资,数额达百万余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是,二名被告人所在公司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主动变卖公司产品和设备,全额清欠了工人工资,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许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许某拖欠49名工人工资共338775元人民币,之后逃匿到贵州,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15日,许某承建某市新风市场建筑项目,2014年11月8日工程整体竣工验收,至当月底,拖欠49名工人工资共338775元人民币,之后逃匿到贵州。2015年春节临近,工人张金华等人向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案,该局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未果,致使工人们无法拿到工资回家过年。2015年5月14日,公安人员在湖南省贞丰县抓获许某。

  2015年12月17日,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数额较大。被告人许某作为有法定义务支付工人工资的包工头,明知未支付完毕工人工资而离开河源,且将手机关机无法联系,属逃匿行为。其行为直接导致49名工人春节期间被拖欠工资33万余元,属数额较大,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明知故犯,主观恶性大,且没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法从严惩处。


三、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宋某拒不支付133名工人工资,欠薪金额达80余万元,并采取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宋某在中山市古镇经营天创餐饮娱乐服务中心、渔民码头饭店期间,分别拖欠唐某等78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527806元、邓某德等55名工人工资279213元后逃匿。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举报后,介入调查并先后发出公告、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责令宋某支付所欠工资,但宋某一直拒不支付。当地有关部门协调场地出租方垫付了部分工人工资后,及时缓解了矛盾,宋某一直未能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015年5月4日,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今天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意义】

  餐饮业是城市一大用工主体,渐成欠薪高发区,本案涉及被欠薪人数多达133人,欠薪数额80余万元,社会危害性较大。被告人采取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数额较大,且到案后未能积极筹款或采取其他方式偿还并赔偿工人工资,根据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宋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故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四、李某、赵某、董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李某、赵某、董某某拖欠217.4万元工人工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三被告人分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筹款清欠工资,陆续将拖欠的工资支付完毕。珠海市某某新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同时均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李某、赵某、董某某以安阳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珠海某某总部大厦(一期)裙楼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暂估为9967468元。后因工程量增加,至2015年2月10日,工程进度结算总额为10423124元,三被告人在收到工程进度款990万元后,仍然拖欠217.4万元工人工资。2月11日,当地有关部门发出《责令支付劳动报酬通知书》。支付期限届满时,20多名工人因找不到李某、赵某、董某某等人而无法领取工资。2月13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告人分别于2月13日、4月8日、7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月15日,珠海某某总部大厦发展有限公司垫付工人工资1598627元。3月30日,赵某返还了该部分垫付款项。此后,董某某积极筹款清欠工资,陆续将拖欠的工资支付完毕。

  2016年1月12日,珠海市某某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赵某、董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同时均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意义】

  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打击恶意欠薪,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被告人如果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欠薪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本应从严惩处,但是三名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某、董某某在一审宣判前积极筹款还清工人工资,是具体的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法院对3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并适用缓刑是适当的。


  五、梁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梁某拖欠22人工资合计人民币331706元,拒不支付并逃匿。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12日,被告人梁某承接了位于佛山市金本工业园佛山市合竣物流有限公司办公楼及仓库建设工程,之后雇请多名工人入场施工。期间,梁某在收到合同约定的95%的工程款后,以工人工资上涨导致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李胜文等22人工资合计人民币331706元。2013年1月28日,佛山市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梁某支付,被告人梁某拒不支付并逃匿,2015年4月11日在广西北海火车站被抓获。

  2016年4月7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意义】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必须将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作为重要的工作任务予以完成。用人单位或雇主应当靠自身业已具备的偿付能力,而不是依靠使用劳动者后获取的收益来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否则无异于用人单位或雇主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经营风险转移由劳动者承担,以对劳动力的无成本无风险的使用来获取经营利润。被告人梁某在收到合同约定的95%的工程款后,以工人工资上涨导致工程亏损为由,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其理由不能成立;在收到劳动监察部门的通知后,以逃匿方式拒绝支付工人工资,数额较大,且属于有支付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情形,主观恶性大,无悔罪表现,应依法严惩。